關於公路通行費發票,這個抵扣問題不要搞錯了

誤區

最近,有納稅人提問: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七、…… (一)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支付的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5%)×5%

那麼是不是就是說,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和一二級公路通行費發票,在6月30日和12月31日後就不能計算抵扣了呢?

關於公路通行費發票,這個抵扣問題不要搞錯了

為您解惑

這位納稅人理解的錯誤了,這兩個時點指的公路通行費的發生日期,即,在6月30日前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和12月31日前取得的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發票是可以在這兩個時點後按規定計算抵扣增值稅的。

友情提醒:

雖然公路通行費發票是沒有抵扣期限的,但是應儘可能在當年內完成相關賬務處理,否則將會影響到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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