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委會任期擬從3年改5年,千名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延長

我國村委會、居委會任期擬從三年調整為五年。12月23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正案草案同時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首次審議,有關村(居)委會的任期或將延長兩年。

村民委員會和城市居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澎湃新聞注意到,現行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於1987年頒佈試行,1998年修訂正式實施,2010年重新修訂。

自從2010年修訂以來,每年的全國兩會上都有代表委員提議,村委會任期應改為五年。

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認為,草案將村委會、居委會的任期由三年改為五年,有利於完善黨領導下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和工作機制。

受國務院委託,民政部部長黃樹賢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2017年10月24日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為貫徹落實黨章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黨的基層組織任期的意見》,進一步明確,村和社區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為五年。

黃樹賢認為,上述任期的修改與村和社區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任期保持一致,有利於完善黨領導下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和工作機制,有利於實現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換屆工作與村和社區黨組織換屆工作統一部署、統一實施。

“2012年以來,已有超過1000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29件相關議案。這些議案指出,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城鄉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業建設的任務越來越重,村委會、居委會換屆頻繁,較難制定和實施長遠規劃,也不便與基層政府工作對接。”社會建設委員會認為,適當延長村委會、居委會任期,有利於保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負責人隊伍相對穩定,有利於促進村和社區公共事業健康有序發展。

據此,社會建設委員會認為,草案將村委會、居委會的任期由三年改為五年,符合發展變化的基層實際,反映代表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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