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來啦!
哪些證明將取消?
哪些證明將保留?
市本級保留的證明事項目錄
▼▼▼
序號 | 事項名稱 | 辦理事項 | 設定依據 | 原索要機關 | 備註 |
80 | 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 外商投資企業註銷 |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 | 市工商局 | |
81 | 經營資金數額的證明 | 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設立 |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 | ||
82 | 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 ||||
83 | 變更(備案)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 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 |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 | ||
84 | 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 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註銷 |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7條 | ||
85 | 全體合夥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設立 |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第12條 | ||
86 | 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 ||||
87 | 與外國合夥人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 ||||
88 | 全體合夥人簽署的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 ||||
89 | 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第19條 | |||
90 | 有分支機構的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申請註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的註銷登記證明 |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註銷 |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第33條 | ||
91 | 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清算報告中已提供清稅證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 ||||
92 | 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委派執行分支機構事務負責人的委託書及其身份證明 |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分支機構設立 |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第37條 | ||
93 | 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
序號 | 事項名稱 | 辦理事項 | 設定依據 | 原索要機關 | 備註 |
94 | 變更(備案)相關事項證明文件 |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分支機構變更 |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第39條 | 市工商局 | |
95 | 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分支機構註銷 |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第39條 | ||
96 | 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證明 | 參加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 |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15條第3款 | 市交通運輸局 | |
97 | 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證明 | 申請參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 |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16條第5款 | ||
98 | 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學籍證明 | 申請參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 |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16條第3款 | ||
99 | 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證明 | 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 |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11條 | ||
100 | 無吸毒記錄證明 | ||||
101 | 無飲酒後駕駛記錄證明 | ||||
102 | 無暴力犯罪記錄證明 | ||||
103 | 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證明 | ||||
104 | 負責人身份證明 |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8條 | ||
105 | 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 ||||
106 | 負責人身份證明 | 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 |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9條 | ||
107 | 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 ||||
108 | 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
序號 | 事項名稱 | 辦理事項 | 設定依據 | 原索要機關 | 備註 |
109 | 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 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 |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9條 | 市交通運輸局 | |
110 | 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 ||||
111 | 資產證明 |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分所 |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35條 | 市司法局 | |
112 | 身份證明 | ||||
113 | 高級專業技術 職稱證明 | 司法鑑定人具備條件 |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4條 2.《司法鑑定人管理辦法》第12、13條 | ||
114 | 專業職業資格、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5年以上證明材料 | ||||
115 | 未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證明 | 司法鑑定人具備條件 | |||
116 | 未受過開除公職處分證明 | ||||
117 | 未被撤消過鑑定人登記證明 | ||||
118 | 符合特殊行業要求的相關資格、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專業技術水平評價及業務成果等證明材料 | 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鑑定 | 《司法鑑定人管理辦法》第14條 | ||
119 | 住所證明 | 申請設立司法鑑定機構 | 《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15條 | ||
120 | 資金證明 | ||||
121 | 行業資格、資質證明 | ||||
122 | 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 | ||||
123 | 申請者身份相關證明 | ||||
124 | 學歷證明 | 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10條 | 市質監局 | |
125 | 同意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證明 | 申辦《氣瓶充裝許可證》 | 《氣瓶充裝許可規則》(TSG R4001-2006)第7條第1款 |
序號 | 事項名稱 | 辦理事項 | 設定依據 | 原索要機關 | 備註 |
126 | 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明 | 按臺(套)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3.4.1.1 | 市質監局 | |
127 | 個人身份證明 | ||||
128 |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證明 | ||||
129 | 車用氣瓶安裝合格證明 | ||||
130 | 鍋爐能效證明 | ||||
131 | 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明 | 按單位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3.4.1.2 | ||
132 | 監督檢驗、定期檢驗證明 | ||||
133 | 計量檢定校準人員資格證明 | 申請計量標準考核 | 《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第8條 | ||
134 | 計量檢定校準人員資質證明 | 申請計量標準複查考核 | 《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第9條 | ||
135 | 防偽技術或者防偽鑑別技術權屬證明 | 辦理防偽技術產品使用備案 | 《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第10條 | ||
136 | 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有效產品檢驗報告或者鑑定證明 | ||||
137 | 身份證明材料 | 辦理防偽技術產品使用備案 | 《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第14條 | ||
138 | 商標持有證明 | ||||
139 | 質量標誌認定證明 | ||||
140 | 合法身份證明 | 《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第14條 | |||
141 | 營業證明 | ||||
142 | 身份證明材料 | 《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第19條 | |||
143 | 法定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鑑定證明 | ||||
144 | 新評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旁證人證明 | 傷殘人員評定 | 《傷殘撫卹管理辦法》第6條 | 市民政局 |
序號 | 事項名稱 | 辦理事項 | 設定依據 | 原索要機關 | 備註 |
145 | 新評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致殘經過證明 | 傷殘人員評定 | 《傷殘撫卹管理辦法》第6條 | 市民政局 | |
146 | 新評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療終結後的診斷證明 | ||||
147 | 新評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證明材料 | ||||
148 | 家庭困難證明 | 申請高中階段國家助學金 | 1.《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0﹞461號)第7條 2.《內蒙古治自區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第9條 | 市教育局 | |
149 | 種子生產、貯藏、檢驗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 | 《農作物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11條 | 市農牧業局 | |
150 | 企業繳納社保證明 | ||||
151 | 品種審定證明 | ||||
152 | 種子生產地點檢疫證明 | ||||
153 | 拖拉機駕駛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 拖拉機及聯合收割機牌、證核發 | 《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12條 | ||
154 | |||||
155 | 農藥生產者和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 | 農藥廣告審批 | 《農藥廣告審查辦法》第六條 | ||
156 | 兵役機關出具證明 | 服現役公民被軍隊除名、退回、開除軍籍需恢復戶口 | 《內蒙古公安機關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範(試行)》(內公辦﹝2016﹞264號)第54條 | 市公安局 |
序號 | 事項名稱 | 辦理事項 | 設定依據 | 原索要機關 | 備註 |
157 | 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 軍人退伍、復員、轉業、退休落戶 | 《內蒙古公安機關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範(試行)》(內公辦﹝2016﹞264號)第55條 | 市公安局 | |
158 | 入伍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註銷證明 | 軍人退伍、復員、轉業、退休落戶 | |||
159 | 准予遷入證明 | 外省市人員遷入我市落戶 | 《內蒙古公安機關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範(試行)》(內公辦﹝2016﹞264號)第89條 | ||
160 | 出具身份證變號證明 | 更改身份證號碼 | 《內蒙古公安機關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範(試行)》(內公辦﹝2016﹞264號)第120條 | ||
161 | 死亡銷戶 | 《內蒙古公安機關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範(試行)》(內公辦﹝2016﹞264號)第64條 | |||
162 | 村(居)委會或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 ||||
163 | 公安、司法行政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 ||||
164 | 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確認死亡證明 | ||||
165 | 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 華僑回國定居、入籍申報 | 《內蒙古公安機關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範(試行)》(內公辦﹝2016﹞264號)第50條 | ||
166 | 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 港澳臺居民回內地定居 | 《內蒙古公安機關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範(試行)》(內公辦﹝2016﹞264號)第51條 | ||
167 | 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 外國人、無國籍人、恢復中國國籍人申報戶口登記 | 《內蒙古公安機關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範(試行)》(內公辦﹝2016﹞264號)第53條 | ||
168 | 戶口遷移證明 | 落戶 | 《內蒙古公安機關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範(試行)》(內公辦﹝2016﹞264號)第84條 | ||
169 | 房屋所有權證明 | 市內遷移戶口 | 《內蒙古公安機關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範(試行)》(內公辦﹝2016﹞264號)第84條 | ||
170 | 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證明 | 遷入直系親屬家中落戶 | 《內蒙古公安機關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範(試行)》(內公辦﹝2016﹞264號)第84條 |
序號 | 事項名稱 | 辦理事項 | 設定依據 | 原索要機關 | 備註 |
171 | 單位同意落戶證明 | 遷入單位集體戶中 | 《內蒙古公安機關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範(試行)》(內公辦﹝2016﹞264號)第84條 | 市公安局 | |
172 | 轉學證明 | 遷出戶口 | 《內蒙古公安機關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範(試行)》(內公辦﹝2016﹞264號)第93條 | ||
173 | 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 戶主變更 | 《內蒙古公安機關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範(試行)》(內公辦﹝2016﹞264號)第99條 | ||
174 | 相關關係證明 | 姓名變更登記 | 《內蒙古公安機關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範(試行)》(內公辦﹝2016﹞264號)第101條 | ||
175 | 民警出具調查證明 | 未滿18歲辦理出生日期更正 | 《內蒙古公安機關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範(試行)》(內公辦﹝2016﹞264號)第108條 | ||
176 | 在校學生證明 | ||||
177 | 原始出生醫學證明、原落戶憑證《戶口遷移證》、原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證明 | 已滿18歲辦理出生日期更正 | 《內蒙古公安機關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範(試行)》(內公辦﹝2016﹞264號)第108、110、111條 | ||
178 | 職工檔案、單位人事勞資部門出具證明 | 已滿18歲辦理出生日期更正 | |||
179 | 民族宗教部門出具證明 | 僧人、道士申請姓名變更為法名或民族變更 | 《內蒙古公安機關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範(試行)》(內公辦﹝2016﹞264號)第104條 | ||
180 | 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的證明 | 將住宅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申請登記 |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暫行規定》第5條 | 市工商局 | |
181 | 烈士犧牲證明材料 | 烈士評定 | 《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烈士評定申報工作流程的通知》(內民政優﹝2013﹞390號)第1條 | 市民政局 | |
182 | 烈士犧牲其他當事人或目擊者證明材料 | ||||
183 | 烈士犧牲被調查人簽字的書面證明材料 |
小夥伴們今後辦事兒
將會變得更加便捷啦!
服務體驗再升級!
閱讀更多 內蒙古社區網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