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重大調整應當及時報告黨中央

《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出臺,首次將加強黨對行政區劃管理工作的領導寫入法規,明確了行政區劃管理的原則方針

11月1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就日前公佈的《行政區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介紹有關情況。“行政區劃的重大調整應當及時報告黨中央,明確了行政區劃管理的基本遵循。” 民政部副部長唐承沛在會上表示。

行政區劃是黨領導人民依據憲法法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據悉,《條例》充分總結了《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30多年來的實施經驗,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行政區劃設置、加強行政區劃管理的重大決策部署。《條例》首次將加強黨對行政區劃管理工作的領導寫入法規,首次提出了加強行政區劃頂層規劃要求,首次明確了行政區劃變更相關條件,首次規範了行政區劃日常管理規定,首次明確了行政區劃管理法律責任,為在新形勢下做好優化行政區劃設置、加強行政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遵循和法制保障。

《條例》明確了行政區劃管理的原則方針,體現行政區劃管理的科學性。《條例》規定,行政區劃管理工作,應當加強黨的領導,加強頂層規劃,行政區劃的重大調整應當及時報告黨中央,明確了行政區劃管理的基本遵循。為了體現行政區劃變更的科學性,《條例》分別規定了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以及隸屬關係、行政區域界線、政府駐地、行政區劃名稱變更時應當考慮的主要因素。

《條例》優化了部分行政區劃調整審批權限,適當向地方放權。從統一事權、便於管理、簡政放權的角度出發,將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批權授權省級人民政府。

《條例》明確了城鎮行政區設置標準的制定權限,適應經濟社會和城鎮化發展的新需要。規定市、市轄區的設立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准;鎮、街道的設立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擬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時報送國務院備案。同時,《條例》細化了行政區劃管理制度,增強了法律責任條款。

據悉,《條例》共27條,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為實現行政區劃全流程管理創造了條件,能夠從根本上保障行政區劃設置的不斷優化和調整的科學合理,不斷提升行政區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據唐承沛介紹,新中國成立伊始,1952年,政務院發佈《關於處理行政區劃變更事項的規定》;改革開放初期,1985年,國務院發佈《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在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行政區劃管理條例》頒佈實施。中間恰好都間隔33年的三部法規,真切反映了行政區劃法治建設緊扣時代脈搏,與共和國同步前進的風雨歷程。

(中國改革報、改革網記者 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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