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問答(六)

「资讯」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六)

為了推進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向縱深發展,加強對各地整治工作的指導,全國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編寫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問答》,對整治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等進行了系統梳理。

「资讯」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六)
「资讯」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六)

01

預包裝食品標籤中應當標明哪些事項?

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條例規定,預包裝食品包裝的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營養標籤[能量、核心營養素(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鈉)的含量值及其佔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十)特殊膳食食品的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

(十一)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籤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资讯」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六)

02

哪些情況下預包裝食品標示可以豁免?

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的規定,下列情況可以豁免標示內容:

(一)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酒精度大於等於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味精。

(二)當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於10c㎡時,可以只標示產品名稱、淨含量、生產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三)下列預包裝食品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籤:生鮮食品,如包裝的生肉、生魚、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乙醇含量≥0.5%的飲料酒類;包裝總表面積≤100cm²或最大表面面積≤20cm²的食品;現制現售的食品;包裝的飲用水;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預包裝食品。

「资讯」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六)

03

開展網絡銷售,應當公示哪些材料?

根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根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入網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公示產品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持有廣告審查批准文號的還應當公示廣告審查批准文號,並鏈接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保健食品還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絡交易。

「资讯」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六)

04

食品標籤標誌,應當對其怎樣進行標註?

根據《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受委託生產加工食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註委託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對於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託企業具有其委託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註委託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託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註委託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除應遵守委託相關的標識之外,還應遵循《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中相關食品標識的其他規定,如《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食品標識應當標註食品的產地,食品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註到地市級地域等。

「资讯」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六)

05

保健食品的標籤、說明書有何要求?

保健食品的標籤、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註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並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籤、說明書相一致。

「资讯」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六)

06

保健食品的標籤、說明書等有何規定?

根據《關於規範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的公告》和《<關於規範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的公告>有關問題的解讀》的要求:

(1)未經人群食用評價的保健食品(營養素補充劑產品除外),應在標籤、說明書“保健功能”項下保健功能聲稱前增加“本品經動物 實驗評價”的字樣。標註為“[保健功能]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具有 XXX 的保健功能”。

(2)已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其保健功能均經過人群食用評價的,在新的評價技術要求及標識規定發佈實施前,原保健功能聲稱的標識不變。涉及多項保健功能聲稱的保健食品,應根據動物實驗評價及人群食用評價情況,按上述要求分別進行標註。

(3)營養素補充劑產品不涉及動物實驗和人群食用評價,保健功能聲稱標識不變,標註為“[保健功能]補充XXX”。

(4)申請人應按公告要求自行修改標籤、說明書,無需單獨針對此項內容提出變更申請。

(5)自2021年1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籤說明書的,按《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查處。“自2021年1月1日起”,係指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籤說明書的保健食品的銷售截止日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