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裡哪些事項可以自主約定?

《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是商法,但本質上也屬於私法的範疇,私法追求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意思自治。《公司法》中最能體現商事自治的當屬“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些任意性規範賦予了商主體一定的自治權。同樣,《合夥企業法》中也有許多類似的任意性規範,在設立合夥企業,起草合夥協議的時候都可以由當事人自主約定。

合夥企業是現行私募股權投資、股權激勵平臺等比較常用的形式,如何利用《合夥企業法》規定的合夥協議可以自由約定的事項,合理設計基金的投資、退出、激勵對象確定、授予及行權是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

1、關於合夥協議

【修改、補充】《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規定,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法律分析】在簽署合夥協議的時候應當特別重視該條款,根據合夥企業的實際需要作出適當修改,同時也應當注意該修改應與對外轉讓合夥份額、吸收新合夥人等其他涉及到合夥協議修改的約定相銜接,不能出現自相矛盾的情形,致使約定不具備可操作性。

【合夥協議示範】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經全體合夥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2、關於出資

【非貨幣出資評估作價】《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規定,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合夥企業法》第十七條規定,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增資減資】《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法律分析】一定要理清楚合夥人的出資。每種不相同的種類都必須折價為相應的股份,在合夥協議中明確。這樣才能在今後的盈餘分配及債務承擔中,明確各個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不會因為比例不明確鬧糾紛。

另外,對於合夥人出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的,在合夥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辦理登記手續的義務承擔者,辦理時間以及辦理費用的承擔等等。對這些事項約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將增加企業法律風險。在司法實踐中,常有合夥人以房屋、設備所有權出資但是又未經過法定評估機構評估,若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合夥企業補足其差額。未能補足其差額的,除合夥人在合夥協議中已明確約定,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夥協議示範】甲方以_____________現有的各項直至產權及資產作為出資,雙方確認甲方擁有合作項目總份額的________%;

乙方投入現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________元整,該投資分_______次到賬,在簽訂本協議之日,乙方即將____________元付到甲方賬戶,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將剩餘_____________元匯入甲方賬戶,乙方擁有合作項目的______%份額。

3、關於財產份額對外轉讓、質押

【合夥人同意】《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七十三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優先購買權】《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質押】《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普通合夥企業是所有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組織,因此對於合夥人轉讓份額給新合夥人從而退出合夥企業需要經過的表決程序應當予以重視。普通合夥企業具有極強的人合性,要求合夥人之間需要彼此相互信任瞭解;如果合夥協議約定的是對外轉讓份額需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那麼只要有一人不同意,對外轉讓合夥份額就不可行。

另外,因普通合夥企業具有極強的人合性,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在其他合夥人對外轉讓財產份額的時候在同等條件下也享有優先購買權。

【合夥協議示範】

1、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或須經合夥人過半數同意)。

2、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資對待,否則以退資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項目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項目的合夥人。

4、關於合夥事務執行人

【選任】《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報酬】《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合夥協議示範】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____為合夥事務執行人,其權限為:

1、召集主持合夥人會議,對合夥組織的重大事項(如擴展業務、調整、轉換經營項目等)享有最後的決定權;

2、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3、對其他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根據合夥人會議決定任免和調整其職務和負責事項;

4、根據合夥事務執行人的提名任免合夥組織的業務經理,並決定其所應享有的報酬;

5、根據合夥組織的盈利情況和合夥事務執行人的個人表現,有權對合夥事務執行人佔有的合夥組織財產份額和利潤分配做出適當調整。

 5、關於表決辦法

【半數決】《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規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本法對合夥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票決】第三十一條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法律分析】比有限公司相比較,有限公司在修改公司章程、增減註冊資本,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這些事項的表決程序不能由章程自主約定,而必須適用強制規定;而合夥企業對於對於重大事項需全票決的事項也可以由合夥協議自行約定。

【合夥協議示範】合夥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一)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爭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新合夥人入夥及合夥人的退夥;

(八)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九)合夥人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6、關於合夥人忠實義務

【普通合夥人自我交易】《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有限合夥人自我交易】第七十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原則上,合夥企業除了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外,普通合夥人不得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中可以對自我交易的決策程序作出例外規定。

【合夥協議示範】

1、普通合夥人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同意後可以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2、有限合夥人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同意後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7、關於競業禁止

【競業禁止】《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這是絕對禁止的;但是有限合夥人卻可以,有限合夥的合夥協議可以自主作出限制性的規定。

【合夥協議示範】有限合夥人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同意後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8、關於利潤分配、虧損分擔

【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第六十九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普通合夥企業每一個合夥人無論出資多少,以何種方式出資,都有參加利潤分配的權利,也有虧損分擔的義務。因此普通合夥企業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另外有限合夥可以在協議中約定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應當注意的是不能約定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而普通合夥人雖然也沒有利潤分配,但可以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獲得執行事務報酬。

【合夥協議示範】本有限合夥企業前三年的利潤由所有有限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9、關於入夥、退夥

【入夥】《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新合夥人入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第四十四條規定,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五十條規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1、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合夥人;

2、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3、合夥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夥人的其他情形。

【自願退夥事由】《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當然退夥事由】《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除名事由】《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財產份額退還辦法】《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法律分析】新合夥人入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合夥人退夥分為:(1)協議退貨: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經全體合夥人友好協商,可對部分合夥人的退火要求進行處理,同意其退火,並退還其在合夥企業的份額;(2)單方通知退夥: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10、關於合夥人轉變

【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轉化】《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合夥協議示範】

1、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合夥人會議審議同意。

2、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轉變為普通合夥企業。

11、關於解散事由

《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律分析】合夥企業解散的事由,是指致使合夥企業解散的法律事實。合夥企業的解散事由分為兩類:一類是任意解散事由,即合夥企業基基於合夥人的自願而解散,本條前三項屬於此類;另一類是強制解散事由,即合夥企業基於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而被迫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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