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各地不得自行調整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山東:各地不得自行調整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山東:各地不得自行調整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在全省範圍內,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繳費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預算和經辦管理“六統一”。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政策規定,不得自行出臺與國家和省政策規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政策;已出臺相關政策的,要立即糾正。各地應執行全省統一的繳費比例,不得自行調整繳費比例。各地應執行全省統一的統籌項目,不得將統籌外項目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山東:各地不得自行調整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2018年年底前,實現市級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2019年年底前,實現全省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建立省、市、縣政府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責任分擔機制,強化激勵約束和目標考核,落實地方政府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髮放和彌補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的主體責任。

規範全省養老保險繳費及待遇計發基數。各市要按照國家和省政策規定,統一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核定辦法,健全工作機制,夯實繳費基數。在確定養老保險繳費及待遇計發基數時,目前尚未使用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要制定過渡措施,儘快實現統一。養老保險

山東:各地不得自行調整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12月12日,山東省政府發佈《關於貫徹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實施意見》。

關於貫徹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中央調劑制度的實施意見

山東:各地不得自行調整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國發〔2018〕18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為合理均衡地區間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基金)負擔,確保中央調劑基金在省內按時足額上解下撥,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經省委和省政府研究,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山東:各地不得自行調整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一、建立中央調劑基金省內上解下撥機制

(一)中央調劑基金上解。我省上解的中央調劑基金,由各市(指設區的市,含省本級,下同)養老保險基金上解的資金構成。按照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90%和各市在職應參保人數作為計算上解額的基數,上解比例從3%起步,按國家要求逐步提高。

某市上解額=(全省職工平均工資×90%)×某市在職應參保人數×上解比例。

全省職工平均工資,按照國家核定標準確定。

各市在職應參保人數,按照國家核定各省份在職應參保人數的辦法確定。

(二)中央調劑基金下撥。中央下撥我省的中央調劑基金,全部下撥各市。原則上,按照人均定額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核定的各市離退休人數確定下撥資金數額。

對某市下撥額=核定的某市離退休人數×全省人均撥付額。

其中:全省人均撥付額=中央下撥我省中央調劑基金÷核定的全省離退休人數。

各市離退休人數,按照國家核定各省份離退休人數的辦法確定,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納入的退休人數不計入下撥資金計算基數。

在按上述辦法確定下撥資金數額的同時,本著合理均衡的原則,對下撥額高於上解額的市(含省本級),差額部分由省統籌安排,用於對基金支撐能力較弱的市適當補助。

(三)中央調劑基金管理。中央調劑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中央調劑基金省內上解下撥,採取先預繳預撥後清算的辦法,資金按季度上解下撥,統一據實清算。

各市每年上解資金和省下撥資金數額,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根據國家統一安排和本意見核定並制定下達繳撥計劃。在確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堅持便捷高效原則,適當優化省內資金劃撥流程,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制定。

山東:各地不得自行調整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二、規範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

(一)統一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主要政策。在全省範圍內,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繳費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預算和經辦管理“六統一”。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政策規定,不得自行出臺與國家和省政策規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政策;已出臺相關政策的,要立即糾正。各地應執行全省統一的繳費比例,不得自行調整繳費比例。各地應執行全省統一的統籌項目,不得將統籌外項目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二)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各市要加強基金統一管理使用,2018年年底前,實現市級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2019年年底前,實現全省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建立省、市、縣政府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責任分擔機制,強化激勵約束和目標考核,落實地方政府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髮放和彌補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的主體責任。

(三)規範全省養老保險繳費及待遇計發基數。各市要按照國家和省政策規定,統一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核定辦法,健全工作機制,夯實繳費基數。在確定養老保險繳費及待遇計發基數時,目前尚未使用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要制定過渡措施,儘快實現統一。

山東:各地不得自行調整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三、健全保障措施

(一)強化基金預算管理。各級政府及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基金預算編制和審核工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嚴格規範收支內容、標準和範圍,並按照批准的預算和規定的程序執行,不得隨意調整。進一步強化基金預算的嚴肅性和硬約束,確保應收盡收,杜絕違規支出。

(二)建立健全考核獎懲機制。將各市養老保險擴面徵繳、基金增收、確保基本養老金髮放、嚴格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按時足額上解中央調劑基金、落實省級統籌制度等情況列入市級政府工作責任制考核內容。進一步體現與工作績效掛鉤,對工作業績好的市級政府進行獎勵,對出現問題的市級政府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三)推進信息化建設。加快建立全省統一的養老保險信息系統以及全省共享的省級數據庫,做好與中央數據庫的對接,實現互聯互通。充分利用信息系統平臺,有效監控在職應參保人數和離退休人數,比對發現重複參保、重複領取待遇問題,及時掌握和規範基金收支行為,防範風險。健全完善線上線下公共服務體系,做好養老保險繳費和待遇查詢,為參保人員提供優質便捷服務。

貫徹實施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規範完善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是加強我省養老保險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事關全省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市、各有關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強化統籌協調,精心組織實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要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工作順利推進。

本意見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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