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思考


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思考


單位勞動報酬高,工作舒適,勞動者趨之若鶩,反之則人走樓空,走與留簡單,法律問題甚至社會問題則需深思熟慮。就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關係引發勞動爭議問題一系列法律問題,結合審判實際,梳理法律規定如下:

一、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方享有的權利,那如何依照法律規定流程規範地解除勞動關係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13種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的法律後果。

按照《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解釋規定,可以歸納如下:(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0種情形:a、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一)項。b、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二)項);c、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三)項);d、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四)項);e、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五)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f、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五)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g、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五)項、第二十六條第(三)項);i、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六)項);j、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第一種情形);k、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第二種情形);l、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第(五)項)。

三、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就明確了,前提條件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所以是不符合條件的。第二種:《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a、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b、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c、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d、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這種情況是雙方在勞動合同解除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並不是所有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都有經濟補償金的。要符合《勞動合同法》38條規定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a、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b、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c、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d、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e、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f、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g、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如果符合了38、46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你經濟補償金而沒有支付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50%-100%的賠償金。

四、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例外。

由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1996年原勞動部辦公廳印發的《對〈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的規定:“由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的,必須要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的,則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有自由選擇權。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上述規定,如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解約經濟補償金。另外,在用人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

法律規定人權至上,我國法律不限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規定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發〔1995〕223 號關於發佈《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依法維護各自的權益,實行社會公平正義,用工單位與勞動者,需崇德至尚,攜法同行。(作者系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 朱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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