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碩律師|房屋徵收過程中切勿錯過法定期間!

導讀:房屋徵收過程中,被徵收人可能會對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不滿意,不願意在協議上簽字並等著政府找自己談判、協商,試圖通過這種方式達到提高補償金額的目的,殊不知只是拒絕簽字並不能提高安置補償費,而傻傻地等著政府來談判協商的後果可能是政府拿著司法強拆的文件把自家房屋強拆了,自己還沒拿到滿意的補償。因而,小編想告訴大家的是:如果對房屋徵收過程不滿意,無論是徵收金額還是徵收程序,都不能單純地等著政府來找,而是應該主動積極地運用自己的各項權利,如果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使用的話,可能會造成重大損失,所以被徵收人要密切注意相關的法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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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房屋評估複核的法定期間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被徵收人

或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

第二十二條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因此,被徵收人如果要對房屋評估結果進行復核鑑定的,一定要在相應時間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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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的法定期間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此,如果被徵收人對房屋徵收行為不滿要提起行政複議的,需要在知道房屋徵收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主管部門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否則可能會失去這一維權的機會。

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間

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間因為提起訴訟的原因或者前期是否申請複議的不同,有不同的提起訴訟的期間。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因不動產提起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如果被徵收人要提起訴訟的話,首先看是否提起行政複議,如果沒有提起過行政複議,則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徵收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如果提起過行政複議,則被徵收人要在收到行政複議決定之日起或者未收到決定自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小編提醒:被徵收人一定要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相應的申請,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權益。俗話說“法律不保護在權力上睡覺的人”,為了自身著想,及時維權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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