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規範校外培訓 在職中小學教師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班

江蘇規範校外培訓 在職中小學教師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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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匯點訊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剛剛發佈《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實施意見》。

意見指出,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外負擔,是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的重要舉措。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實全國教育大會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部署要求,遵循依法規範、分類管理、綜合施策、協同治理的原則,聚焦面向中小學生的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強化對校外培訓機構和中小學校辦學行為的有效監管,構建標本兼治的長效機制,促進中小學生身心健康發展,推動立德樹人和發展素質教育落到實處、見到成效。

意見提出,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後,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任何機構不得以家教、託管、諮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等培訓業務。校外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市、區)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經過批准;跨縣(市、區)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須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意見提出,開展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應當向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佈;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市、區)中小學同期進度,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不得留作業,不得對學齡前兒童進行“小學化”教學,除寒暑假外不得招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開展全日制培訓。

意見提出,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財務與資產管理規定,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培訓費用。收費應當開具合法票據,所收費用存入機構開設的學雜費專用賬戶。

意見提出,建立完善黑名單制度,根據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和管理要求形成負面清單,對已經審批登記,但有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將其從白名單上清除並列入黑名單;對未經批准登記、違法違規舉辦的校外培訓機構,予以嚴肅查處並列入黑名單。各地要將黑名單信息納入本地區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此外,各地要嚴明中小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紀律,嚴格實施義務教育學校免試就近入學,規範民辦中小學校招生、考試和辦學行為。堅決禁止中小學校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招生,堅決查處中小學校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或培訓證書與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並依法追究有關中小學校、校外培訓機構和相關人員責任。堅持依法從嚴治教,對中小學校不遵守教學計劃、“非零起點教學”等行為,要堅決查處並追究有關校長和教師的責任;對中小學校在職教師從事有償家教、“課上不講課後到校外培訓機構講”、誘導或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等行為,要嚴肅處理,直至取消有關教師的教師資格。

交匯點記者 王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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