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中的騙局 藝術品鑑定中的八大‘怪’

鑑定中的騙局 藝術品鑑定中的八大‘怪’

藝術品鑑定作為收藏投資開始的最重要環節,究竟存在哪些問題,其根源又在哪裡?怎麼樣理順鑑定行為?怎麼使鑑定法律化、規範化?怎樣規範和管理鑑定家?這些都是今天的投資者們所特別關注的。然而,近年來,鑑定已經淪為某些“鑑定家”斂財的工具。鑑定中的騙局也是比比皆是。

鑑定中的騙局

鑑定是周密的研究,是詳細的考證,是一項系統工程。有些不負責任的“鑑定家”,或者是在某些鑑定條件不容許的情況下,會出現“見”定的情況。他們看苗頭說話,看情況說話,看勢力說話,看臉色說話,就是不看藏品說話。

有些所謂的鑑定家、估價家,昧著良心指鹿為馬。真的說假,假的說真,高的說低,低的說高。他們見錢眼開,一切有錢來定,一切由錢來定。來者給的鈔票數量多、再多、非常多,藏品就是“好、很好、非常好”,藏品的價位也是“高、很高、非常高”。

此外,“鑑定家”在親情、友情、鄉情的左右或干擾下,做出不忠實的鑑定、估價結論;“鑑定家”、“估價家”在權貴、勢力、壓力的威逼或授意之下,做出不忠實的鑑定、估價結論;“鑑定家”因為門戶、派系的不同,也會出現鑑定結果故意失真的情況。

花樣翻新的鑑定證書

假題跋、假邊款古已有之。近年來,“假”鑑定更是改頭換面,花樣翻新。自從收藏界開始流行鑑定證書後,假的鑑定證書也就大行其道,假證書表現為:

藏品假而證書真,但是該證書並不是為本件(套)藏品所簽發的。

證書、藏品全是假的。

證書是真的,是在有關機構騙取的,或者內外勾結開出的,或者證書並沒有完全、客觀地描述藏品的實際狀況。

原是為一套或者多件藏品所出據的鑑定證書,造假者在其中混入假貨,或者以假代真進行替換。

原是為單件藏品所出據的鑑定證書,造假者將其改為多件藏品的鑑定證書,並且在其中混入假貨。

證書雖然是真的,但是卻用地方標準、其他行業標準,而不是國家標準、文物標準所作出的鑑定。

證書雖然是真的,但是卻用已經過時、淘汰的標準,而不是現行標準作出的鑑定。

證書是真的,但是被修(塗)改過。

藝術家與作品的合照照片是電腦合成或者暗房製作的。

鑑定中的騙局 藝術品鑑定中的八大‘怪’

誰的鑑定具有權威性

藝術家的鑑定:藝術家不是鑑定家,藝術家對自己作品的鑑定,也僅僅具有相對權威性,而不具有絕對權威。藝術家有可能因為自己技法的成熟、藝術水平的提高,或者作品關係他的隱私,或者鑑定之時的心態、與被鑑定者的利害關係、年代久遠而忘記等情況而拒不承認自己的作品。所以,藝術家對自己作品的鑑定意見僅供投資者參考。

藝術家對他人作品的鑑定,根本不具有可用性。某些人有這樣的想法,以為藝術家,或者某位藝術家的學生、徒弟,就可以鑑定該位藝術家的作品了。其實這是一個誤區,作為藝術家,他們可能是成功的,但是成功的藝術家絕對不等同於成功的鑑定家。藝術家可能對作品的藝術性理解較深,注意,僅僅是可能,但是他們對一般藏品的真、贗,應該是沒有絕對發言權的,因為對藝術的訓練和對鑑定的訓練是截然不同的兩回事。

藝術家家屬、遺屬的鑑定:藝術家的家屬、遺屬們對藏品應該也只能出據參考意見,投資者千萬不要迷信藝術家家屬、遺屬們的鑑定意見。

藝術家學生、徒弟、秘書、助手的鑑定:藝術家的學生、徒弟、秘書、助手們對藏品的意見只能作為參考,投資者千萬不要迷信藝術家學生、徒弟、秘書、助手們對藏品的鑑定意見。

大鑒定家家屬、秘書、助手們對藏品的意見,也可以類比藝術家的學生、徒弟、秘書、助手們對藏品意見的情況。

鑑定中的騙局 藝術品鑑定中的八大‘怪’

名人的“鑑定”:某些別有用心的人會舉行所謂的“鑑(見)定會”。他們邀請一些名人,比如寫過文物題材小說的作家,演過文物題材電影、電視劇的演員、導演,採訪過文物題材專家的記者,或者乾脆是一些畫家出席“鑑(見)定會”。這些人充其量只能是愛好者,而非真正的鑑定家,他們參加的“鑑定會”,他們所得出的“鑑定”結論,能算什麼數?能當什麼真?

名人的形象公眾皆知,名人的地位公眾皆曉,名人的“名”公眾皆認。但是,名人在鑑定方面的專業水平,公眾就不得而知了。別有用心的人邀請名人出席“鑑定會”,並大肆宣傳這些“鑑定盛會”,可以矇蔽大多數不明真相者,可以達到以假亂真、以次衝好的目的。

鑑定中的八大怪

誰有資格鑑定?某些人嫁給了鑑定家,或者是當了鑑定家的女婿、兒媳,他們就可以對文物做出鑑定意見了嗎?一個人如果嫁給了鑑定家,或者給鑑定家當了女婿、兒媳,就可以當然的成為鑑定家了嗎?就可以自認為(或者自封為)是鑑定家了嗎?藝術品鑑定之中的第一“怪”:鑑定家的老婆、女婿、兒媳大客串。

有些人搞鑑定滿含個人恩怨,滿含南北之爭,滿含門戶派別之爭。凡是徐老、啟老、朱老等鑑定為真的作品,總是有人站出來說三道四?甚至連早有定論的作品,連有其丈夫、岳父、公公、父母參與鑑定為真跡的作品,都可以再說成是假的。藝術品鑑定之中的第二“怪”:個人恩怨、門戶之爭重泰山。

有些後入行學搞鑑定的人,對藏品品頭論足的目的動機本就不純。經常是“打倒專家,解放自己”。他們要的就是能出“響”,能有“動靜”,好給自己擴大知名度。他們是語不驚人誓不休,話不極端不停歇。根本就不是正常的學術爭鳴、學術研究。想出名沒有什麼不可以,但以什麼方法出名,或曰用什麼手段出名,就值得商榷了。他們跟的師傅也不對,沒有先學好做人。沒有做好人,怎麼做得好學問?藝術品鑑定之中的第三“怪”:不是權威不反對,“打倒專家,解放自己”是手段。

某些人雖然有一定的專業知識,但是缺少起碼的職業道德,全為市場炒作、或者為擴大報紙的發行量、網站的點擊量而“工作”,不“出格”的事,不“轟動”的事不作。一些報紙、網站也沒有“過濾器”、“防火牆”,不論什麼內容,只要是能引起“轟動”的就刊登。藝術品鑑定之中的第四“怪”:越“出格”、越“轟動”的事情越好辦。

不是任何人都有資格對書畫鑑定說三道四的,書畫鑑定的理論和技能是非常高深的。不排除民間可能有些接觸“生坑”青銅器、“生坑”瓷器較多的人,他們可以對青銅器、瓷器有一些鑑定心得。書畫鑑定的理論和技能可不是能從“生坑”裡總結得出來的。也不是上過幾天鑑定培訓班,聽過若干次鑑定講座,就可以自封為“鑑定”家了。藝術品鑑定之中的第五“怪”:粗通皮毛就開口,講座出身就“坐堂”。

藝術品鑑定是對藏品進行真、贗鑑定,而不是對藏品進行估價。某些東郭先生或某些魚目混珠的人,自己對真、贗沒有發言權,或者自己對自己的“眼力”都沒譜,就用評論藏品價錢的方法投機。藏品價值是見仁見智的,是隨市場變動的,所以他們的伎倆時能得逞。藝術品鑑定之中的第六“怪”:以價(值)代鑑做表演。

有一些像博物館專家(布展專家)、修復專家、裝裱專家、文博專家、民俗專家、考古學家、理論專家、跑文物口的主持人及編輯和記者等,他們可能瞭解與鑑定接近的某一領域,但絕對不是這個領域的鑑定專家,我們不能把這些其他領域之中的專家們,簡單等同於就是鑑定專家。藝術品鑑定之中的第七“怪”:他行的“專家”大客串。

有一些所謂的科學鑑定機構,使用一些“儀器”,打著科學鑑定的旗號,為投資者提供鑑定。其實這些鑑定機構連他們自己都不相信,筆者就曾經為某科學鑑定機構的老總買東西提供過鑑定意見。藝術品鑑定之中的第八“怪”:連老總自己都不用的儀器大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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