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最高院發話:民間借貸這4條紅線,企業不能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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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是金融規範年,民間借貸作為金融規範的重頭戲自然不能倖免。銀監會和最高院在今年相繼發文對民間借貸進行規範,哪些紅線是企業不能碰的呢?

1、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

意思很明白,只有人民銀行或銀監會批准拿到金融許可證,方可以正常從事信貸業務,否則不能以此作為日常業務活動。比如企業設立投資公司,沒有其他實質業務,只要就是對外進行民間借貸,這就屬於違規行為,一旦出現法律糾紛,法院不予保護。

2、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於借貸。

只有合法的自有資金出借才能被認定為民間借貸,否則都可能被認定為高利貸或者其他違規違法行為。最高院還特別強調嚴厲打擊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髮放民間貸款。嚴厲打擊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

銀監會、最高院發話:民間借貸這4條紅線,企業不能碰!

3、有特殊非法目的的虛假民間借貸將會被嚴厲打擊。

最高院特別強調了"套路貸"詐騙,認為"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設局者具備知識型犯罪特徵,善於通過虛增債權債務、製造銀行流水痕跡、故意失聯製造違約等方式,形成證據鏈條閉環,並藉助民事訴訟程序實現非法目的。

4、依法嚴守法定利率紅線,牢記24%紅線和36%底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依法確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紅線,應當從嚴把握。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人民法院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於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應當依法不予支持。

但請特別注意,稅法中對於所得稅前扣除的合規利率的規定千萬不能套用24%的標準,稅法中採用了"不高於同期同類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表述方法,並要求企業自行舉證,24%的標準只適用於最高院判例,不適用於稅法應用。

銀監會、最高院發話:民間借貸這4條紅線,企業不能碰!

參考文件:

1、《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0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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