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3大案紀實」遲來的正義之念斌投毒案

2006年7月27日晚6時,澳前鎮澳前村村民陳炎嬌及其女兒和租住在其家中的丁雲蝦及其三個孩子,與往常一樣一起吃晚飯。晚飯吃的是稀飯和青椒炒魷魚、醬油煮雜魚兩道菜,稀飯是各家自煮的,陳家人吃自家的白薯稀飯,丁家人吃自家的白米稀飯。陳炎嬌母女和丁雲蝦的三個孩子共同吃了青椒炒魷魚和醬油煮雜魚,丁雲蝦最後一個進屋吃飯時,魷魚已經被吃光,所以丁雲蝦只吃了自家的白米稀飯和雜魚,沒有吃到魷魚。當晚,兩家人所吃食物只剩下醬油煮雜魚,魷魚和丁家白米稀飯全部吃光。飯後,丁雲蝦清洗了煮飯、炒菜的用具和餐具。

當晚9時許,丁雲蝦的10歲的大兒子俞攀和8歲的女兒俞悅首先出現腹痛、嘔吐、全身抽搐等中毒症狀。丁雲蝦疑為受涼,便叫人給兩個孩子進行針灸,但1個多小時後孩子的症狀並未得到緩解。與此同時,陳炎嬌16歲的女兒念福珠也出現了頭痛症狀。

凌晨零時10分左右,俞攀、俞悅二人因出現昏迷等危險症狀被送往縣醫院搶救,隨後正在睡夢中的小兒子俞涵也被叫醒一併被送往醫院。醫生初步診斷兩個孩子可能是食物中毒。28日凌晨2時許,在丁家被送往平潭縣醫院後,因念福珠開始出現腹瀉、拇指抖動等症狀,陳炎嬌與其也一起被送往平潭縣醫院洗胃治療。

因俞攀、俞悅入院時已處於深度昏迷狀態,雖經平潭縣醫院醫生1個多小時奮力搶救,但還是迴天無力,俞悅、俞攀分別於28日凌晨2時和5時先後死亡。

因出現了兩人死亡的嚴重後果,當天晚上與死者一同吃飯的俞涵、丁雲蝦、念福珠、陳炎嬌也都於28日8時、15時左右先後被送至福建省立醫院開始檢查治療。[4]

平潭縣公安局於7月28日凌晨5時28分接到報案後,6時許便封鎖了丁雲蝦、陳炎嬌家廚房進行現場勘查,並於7月28日當天做出(2006)080017號《立案決定書》,對俞攀、俞悅中毒死亡案立案偵查。現場勘查的同時開始向有關人員展開調查。

現場勘查中,偵查機關從丁家廚房裡提取了包括醬油煮雜魚、調味料和鍋碗瓢盆等在內的一百五十多件物品,連地面上的塵土也被掃起來送去化驗。但這一百五十多件提取物中登記造冊有記載的只有五件:

(1)丁雲蝦臥室內嘔吐物一份;

(2)丁雲蝦灶臺上鐵鍋一個;

(3)灶臺旁高壓鍋一個;

(4)煤爐上燒水鋁壺(原壺)一個;

(5)念斌食雜店通往陳炎嬌天井的門外側門把一個。

這五件物品均於28日提取當天進行了拍照。並於7月28日至8月9日分別委託福州市公安局進行檢驗,理化檢驗報告如下:

「403大案紀實」遲來的正義之念斌投毒案

2006年8月1日福州市公安局首先從嘔吐物中檢驗出氟乙酸鹽,同時在唸斌食雜店外面靠近衛生間的門把上檢出“疑似”氟乙酸鹽毒物的物質,便出具了門把上“傾向於認定”存在氟乙酸鹽的《分析意見書》。該分析意見書令平潭縣公安局將視線轉移到念斌身上。8月6日福州市公安局在檢驗了數十件物品之後,從被洗刷乾乾淨淨的炒菜鐵鍋裡檢驗出氟乙酸鹽毒物。據此,念斌被平潭縣公安局認定具有投毒作案的重大嫌疑。

8月7日念斌被平潭縣公安局刑偵大隊以“留置盤問”的方式留置審訊,8月8日被拘傳,據傳當天下午做出從水壺內投毒的有罪供述。8月9日被拘留,8月18日被平潭縣檢察院批准逮捕。10月11日平潭縣公安局以念斌犯故意殺人罪將案件移送平潭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平潭縣檢察院以被告人念斌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於2006年11月6日轉至福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福州市檢察院受理後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平潭縣檢察院於2007年1月8日再次將此案移送福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福州市檢察院依法延長審查期限15日。

2007年2月6日福州市檢察院以念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向福州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念斌犯有如下罪行:

2006年7月26日被告人念斌在其食雜店中,看到顧客被丁雲蝦招攬過去而懷恨在心。次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念斌到其與丁雲蝦等人共同租用的廚房,將半包鼠藥倒入礦泉水瓶摻入水後倒入丁雲蝦放置在與他人共同租用廚房燒水的鋁壺中,剩餘的半包鼠藥及裝鼠藥的礦泉水瓶丟棄在附近的竹筐裡。當天下午,陳炎嬌用鋁壺中的水幫助丁雲蝦煮魷魚,傍晚丁雲蝦用鋁壺中的水煮稀飯。當晚被害人俞攀、俞悅、俞涵、丁雲蝦、陳炎嬌、念福珠食用了稀飯、魷魚相繼中毒。其中,俞攀、俞悅經搶救無效死亡。經福州市公安局法醫檢驗,俞攀、俞悅心血尿液中檢出含氟乙酸鹽鼠藥,系氟乙酸鹽鼠藥中毒死亡。丁雲蝦的鋁壺內的水、高壓鍋殘留物、鐵鍋殘留物均檢出氟乙酸鹽成分。

在庭審中,念斌在法庭上喊冤,稱自己沒有幹投毒的事,自己做預審中的口供時被警方刑訊逼供所致。

歷次判決

2008年2月1日,福州市中級法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念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念斌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2008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院在開庭審理該案後,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案件發回福州中院重審。

2009年6月8日,福州中院再次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念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訴。

2010年4月7日,福建省高院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複核。

2010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以“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被告人念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不核准福建省高級法院維持死刑的裁定,並撤銷福建省高級法院維持死刑的裁定,將案件發回福建省高院重新審判。

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銷了福州市中級法院對念斌的死刑判決,該案件發回福州中院重新審判。

2011年9月7日,該案在福州中院再次開庭審理,在沒有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下,福州中院於同年11月24日再次對念斌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終審判決:一、撤銷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二、上訴人念斌無罪。三、上訴人念斌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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