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房被強拆賠償怎麼算?最高法院判定賠償新標準!

農房被強拆賠償怎麼算?最高法院判定賠償新標準!

家,上面是寶蓋頭“宀”, 表示與房室有關,如同頭上的屋頂;下面是“豕”,即豬。古代生產力低下,多在屋裡養豬,所以房子裡有豬就成了人家的標誌。燕子銜泥為做窩,喜鵲樹枝來築巢,無論是人還是動物,家是首要的。家是溫暖的地方,是可以遮風擋雨的地方,而房子則是我們平靜生活的重要依託。

農房被強拆賠償怎麼算?最高法院判定賠償新標準!

周先生老家的房屋2010年被納入徵收範圍,與拆遷方未達成安置補償協議,2012年3月13日房屋被強制拆除。2018年要對其作出房屋賠償,那麼應該適用2010年農房拆遷時的房價,還是2012年被違法強拆時的房屋價格,亦或是2018年作出賠償時的房價?

毋庸置疑,對於被拆遷人而言,按照作出賠償時的房價來計算房屋價值進行賠償是最有利的,拆遷方基本不會主動認同,甚至人民法院在裁判標準上也不一致,那麼到底按什麼標準來賠呢。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判例明確了農房強拆賠償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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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原農房強拆始末

周先生是浙江湖州某村的村民,在該村擁有501.32平米的房屋,2010年開始,當地實施農房拆遷,只給予50平米的安置面積,2012年3月13日,在未與周先生達成安置補償協議情況下,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拆遷辦公室組織人員將涉案建築強制拆除。

2016年4月,湖州中院一審判決賠償金額為499617.9元;浙江高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賠償計算標準並無不當;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於2018年10月16日公開提審此案,此次再審中,周先生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改判支付賠償金15900747元。

近日最高法作出了終審判決,撤銷湖州中院、浙江高院作出的一、二審行政賠償判決,責令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在三個月內依法予以全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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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立法精神的釋明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為違法強制拆除集體土地上房屋而引發的行政賠償。核心問題是從《國家賠償法》的角度,如何看待具體賠償範圍、數額的正確性、合法性。

就具體賠償範圍,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指出,涉案房屋重置價的核定中,將應當享有的農房拆遷改造安置補償權利排除在外,存在確定行政賠償範圍的重大缺漏,不具有合法性,有失偏頗,顯失公正,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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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湖州經開區管委會的違法強拆行為,周先生必定可以通過拆遷安置補償程序獲得相應補償,而不僅僅是被拆除農房的重置價格。

在賠償方式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中指出,從切實保障享有合法權益的角度看,拆遷方具有提供產權安置房或者支付拆遷安置賠償金的義務,以保障權益人賠償方式的選擇權。

在賠償標準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認為,應當秉持的基本原則是,為體現對違法拆除行為的懲戒,賠償不應低於應得的相關拆遷安置補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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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判決還指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通過行政賠償程序一併解決相關拆遷補償問題,按照全面賠償原則,對合法權益應全面、及時、一次性地賠償救濟到位。

正如終審判決所指出的,當前以城中村改造、舊村改建等名義進行建設的現象,在一些地方有不同程度的表現。拆遷方在土地尚未徵收的情形下,要特別注意依法保障農戶的合法權益,相關部門應當儘快推動完善後續的土地徵收等程序,切實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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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案例中會出現房屋被強拆,提起訴訟程序後,需要一段時間才能獲得賠償,幾個月的有,一兩年的也有,甚至更久,與此同時物價在上漲,尤其是房價更是猛漲,增加50%的、翻倍的並不是沒有。以作出賠償決定的時間點進行賠償,既是對被拆遷人利益的最大化保護,更可以督促拆遷方儘快作出賠償。並且進一步加大違法成本,讓拆遷方在準備違法強拆時可以思之慎之,是對違法強拆行為的進一步震懾,更是充分體現了對違法拆除行為的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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