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民營企業根本在於法治

一段時間以來,關於民企的爭論頗多,一些空穴來風的言論都能引發社會輿論的巨大聲浪,這種現象的背後折射了兩個突出的問題,一是民企在發展中確實遇到了一些困難,二是民營企業家有些心神不寧。

近來則是另一番風景,善待民企的聲音成為輿論場的主流,尤其是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家座談會上的發言,及時回應了社會重大關切,對堅定民營企業家的信心具有非同一般的意義。

我們必須正視民企發展面臨的問題,傾聽民營企業家的心聲,著力為民企創造公平公正的營商環境,才能真正讓民企心無旁騖專心發展。

基於中國經濟發展的經驗教訓,達成這一目標,根本還是在於法治。具體而論,以下幾點尤為關鍵。

首先,平等保護產權,司法不能被綁架。

最高法院副院長江必新最近在接受記者採訪中就提出:“絕不能單純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公共利益等為由,置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的正當訴求於不顧,損害其合法權益。”

因為司法實踐中,以保護國有資產為理由(甚至有時成為“藉口”)常常顯得理直氣壯,談保護非公有制財產權,則往往底氣不足,擔心被扣上帽子、甩棍子、抓住小辮子。

一些人將普通的涉及民企和國企的民事糾紛,強行畫上了意識形態紅槓槓,這是對司法機關的綁架。在司法判決中,國有企業違反合同了、侵權了,向民營企業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這是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不是“國有資產的流失”。

公私產權平等保護,“手心手背都是肉”,國家司法機關不是個別國企的“家丁”。關於這一問題,亟待“去敏感化”,堅持各類市場主體訴訟地位平等、法律適用平等、法律責任平等,唯如此才能維護市場經濟的健全發展,才能從根本上保障所有產權的安全。

其次,要理直氣壯地保護企業家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穩定預期,安全是基本保障。人身安全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如果發生企業經營糾紛動輒上升成刑案,動輒抓人、判刑,那勢必人人自危,企業家無心經營。江必新在採訪中也談到了這一問題,他說:“要防止少數人抓住民營企業的一些輕微違法行為而置人於死地,對民營企業和企業家敲詐勒索”。

譬如,去年鬧得沸沸揚揚的“共青賽龍案”,企業與當地政府的招商矛盾最終通過“刑案”解決,共青賽龍案創始人代小權失去人生自由長達三年,其逃稅案終於在今年2月被宣判無罪,但是惡劣的社會影響已然造成。在市場博弈過程中,政府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甚至還當握槍的行刑官,司法機關要把好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關,堅決、及時糾正地方政府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錯誤行為。這次最高法明確,將“嚴格非法經營罪、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防止隨意擴大適用”,避免民營企業家動輒獲刑,避免口袋罪出籠傷人。

其三,應及時糾正過往有關民營企業的存量冤案,發揮立木取信的作用。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開始再審張文中案、顧雛軍案等案件。目前,張文中案已經審結,“張文中案件的改判,充分體現了黨中央依法平等保護各類所有制經濟產權、保護民營企業產權的政策精神”,這是司法對於改革成果的認可,也是履行了之前中央“不隨意翻歷史舊賬”的承諾。

對一些民營企業歷史上曾經有過的一些不規範行為,應按照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的原則處理,讓企業家卸下思想包袱。如果一些存量冤案得不到及時的平反,就會成為民營企業進一步發展頭頂上那把達摩克利斯之劍,就難以讓“定心丸”充分發揮藥效。

真理要像敲鐘一樣天天敲,常識要天天講,這才能去“敏感化”。平等保護公有、非公產權,政策和法律條文要剛性運行,理直氣壯地依法保護民營企業,魑魅魍魎才沒有興風作浪的機會,企業家才沒有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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