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管理協議約定不明,受託人就不承擔責任嗎

投資管理協議約定不明,受託人就不承擔責任嗎

投資管理協議是股權投資中需要簽署的核心文件之一。那麼,如果投資管理協議約定不明確,受託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帶著這個問題,股權君今日給大家分析一個受託人主張投資管理協議約定不明確,申請免責的案例。

投資管理協議約定不明,受託人就不承擔責任嗎

一、雙方簽署《投資管理協議》

2011年10月21日,邵寅源作為投資者與受託人嘉興鑫盛匯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鑫盛匯)簽訂《投資管理協議》。

《投資管理協議》約定,鑫盛匯於2011年8月22日在嘉興市工商局登記註冊,註冊投資額為6250萬元,其中普通合夥人薛勇,有限合夥人陶玲燕、何關金,現邵寅源(甲方)委託鑫盛匯(乙方)共同參與投資擬上市東南香米業股權,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關於委託金額,甲方委託乙方投資管理的資金計人民幣250萬元,並授權乙方對東南香米業股權進行投資,甲方按擬上市的東南香米業2011年的PE=12.5倍價格購買股權,並交由乙方代持並管理;

委託代理期限自本委託持股協議簽訂之日至東南香米業在中國深圳(或上海)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並掛牌上市。若遇上市公司規定有限售時間,則在限售期內仍由乙方代持。如未能上市,委託代持期限預計到2014年12月31日,由東南香米業及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股權,但回購具體時間由甲乙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後確定,由東南香米業及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股權回購事宜,並由乙方負責在該期限後一個月內落實退還投資本金及本年10%的收益(不計複利);

關於預期投資收益與結算,再次明確如東南香米業未能掛牌上市,乙方負責落實甲方的投資本金返還,並確保每年10%的投資收益(不計複利);

關於管理費用及佣金,該項目管理費用按3%一次性收取,如東南香米業上市,股權變現後將所獲投資收益稅後的25%作為佣金,支付給鑫盛匯,稅費各自承擔;

關於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乙方擁有對該投資項目管理的決定權,甲方在協議約定的條件範圍內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操作,乙方須保證甲方的投資本金及相應投資收益的返還等。

該協議附件二為收款確認函,鑫盛匯確認收到邵寅源投資東南香米業項目投資款人民幣250萬元,及管理費7.5萬元。

二、標的公司未成功上市,受託人主張投資管理協議約定不明

鑫盛匯為東南香米業登記的股東。後東南香米業未上市成功。2015年10月,邵寅源向鑫盛匯發出律師函,要求鑫盛匯返還投資款並支付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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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鑫盛匯則稱:邵寅源和鑫盛匯雙方簽訂的協議存在重大漏洞,沒有約定東南香米業投資完全失敗大股東不願意回購且不能返還投資款及利息的情況如何處理,在此前提下應當依據法律規定,按委託合同的基本規則來處理,受託事務的結果歸屬於委託人。因此,投資東南香米業完全失敗的後果應由委託人邵寅源自行承擔。只有在雙方協商確定回購具體時間且東南香米業大股東歸還本金、支付投資收益的情形下,鑫盛匯才負有向邵寅源返還本金支付投資收益的履行義務,邵寅源從未向鑫盛匯要求實施回購,雙方對東南香米業股權投資完全失敗的情形也未約定,因此協議中約定的2014年12月31日不適用於確定雙方之間相關義務的履行期限。

鑫盛匯接受邵寅源的委託後,以自己名義從事受託事務,由於該委託關係中第三人的原因,即東南香米業及該公司實際控制人黃金龍等拒絕支付回購價款,導致東南香米業股權投資完全失敗,邵寅源可以徑行向東南香米業主張權利,或者繼續委託鑫盛匯向東南香米業主張權利,鑫盛匯無需承擔返還投資本金、支付投資收益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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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律師點評

本案中受託人鑫盛匯堅稱,《投資管理協議》約定不明確,其不負有歸還本金、支付投資收益的義務。但是,股權君認為:

首先,雙方簽訂的《投資管理協議》第二條約定如未能上市,委託代持期限預計到2014年12月31日,由東南香米業及大股東實施股權回購事宜,並由鑫盛匯負責在該期限後一個月內落實退還投資本金及每年10%的收益。協議第三條又再次明確,如東南香米業未能掛牌上市,鑫盛匯負責落實邵寅源的投資本金返還,並確保每年10%的投資收益。依通常理解,“落實”、“確保”是鑫盛匯對邵寅源所作承諾,表明其原意承擔返還投資本金及收益的意思表示。事實上,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邵寅源亦只能向鑫盛匯主張權利。故鑫盛匯應按該約定向邵寅源履行付款義務。

其次,關於鑫盛匯認為《投資管理協議》存在合同漏洞,沒有約定在投資失敗、東南香米業及大股東不回購股權的情況如何處理的問題。《投資管理協議》已經明確在東南香米業不能上市的情況下,應由鑫盛匯向邵寅源落實返還投資及收益,而東南香米業及大股東不論是否回購股權,均在該項約定的情形之內,故不存在所謂的合同漏洞問題,關於投資收益的起算時間,《投資管理協議》約定委託代持期限預計到2014年12月31日,並由鑫盛匯在該期限後一個月內落實退還投資本金及收益,故自2015年2月1日起算,符合合同約定。

最後,薛勇系鑫盛匯普通合夥人。根據法律規定,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薛勇應當對鑫盛匯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投資管理協議約定不明,受託人就不承擔責任嗎

股權君提醒,投資者進行股權投資的最終目的是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因此,在簽署《投資管理協議》等投資文件時,應當睜大雙眼,對投資標的、投資期限、投資範圍等事項進行明確約定。結合本案,股權投資的退出條件及投資本金、收益的退出方式是投資者應當關注的重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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