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記被簽名、被股東,我可以說不嗎?

工商登記被簽名、被股東,我可以說不嗎?

近幾年,人在家中坐,“鍋”從天上來的現象屢見不鮮。因冒用他人身份進行企業登記的案件呈多發趨勢,在部分地區更是出現爆發式的增長。根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企業登記程序規定》明確規定,企業設立登記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由申請人負責並承擔相應責任,登記機關依法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

陽光所高級合夥人、資深股權投融資律師朱昌明認為,上述規定意味著公司登記設立和變更並不需要投資人、股東本人親自到場辦理,在操作層面,僅需要一張身份證複印件即可實現,這為身份證被冒用等問題埋下了制度隱患。

被人冒用身份信息註冊了公司,莫名其妙當上“老總”“股東”,該怎麼辦?冒用身份信息進行工商登記又會導致什麼法律責任?今天,明律師結合案例給大家解析。


一、被“投資”之後的煩惱

2013年9月25日,北京金鵬恆宇商貿中心向海淀工商分局提交相關材料後,海淀工商分局作出“京工商海註冊企許字(2013)0486438號准予設立登記(備案)通知書”,作出准予設立登記決定,將該企業名稱登記為北京金鵬恆宇商貿中心,企業類型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為何娟,註冊資本為600萬元。

2014年7月,何娟接到稅務部門電話通知,稱何娟於2013年9月註冊的名為北京金鵬恆宇商貿中心的公司,因未辦理相關稅務登記手續屬非正常經營。經查詢,何娟才發現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設立該公司,何娟很不開心,再多次要求海淀工商分局變更投資人被拒絕後,遂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工商局作出的准予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行為。

2014年11月15日,北京明正司法鑑定中心出具《司法鑑定書》,鑑定意見為:《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申請書中的簽名字跡與樣本字跡不是同一人所寫。

一審海淀區法院判決撤銷海淀工商分局作出的准予公司設立登記的行為,案件受理費、鑑定費由海淀工商分局承擔。海淀分局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北京市二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法院裁判

海淀區法院一審認為:“本案中,北京金鵬恆宇商貿中心於2013年9月25日提交的申請設立登記材料雖然在形式上符合上述規定,但上述申請材料中的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上投資人簽字並非何娟本人所籤。因此,海淀工商分局雖然對申請材料履行了審查義務,但其依據虛假申請材料作出的企業設立登記缺乏事實依據,應當予以撤銷。”

北京市一中院二審認為:“本案中,北京金鵬恆宇商貿中心於2013年9月25日提交的申請設立登記材料在形式上符合上述規定,海淀工商分局對申請材料履行了審查義務。但鑑於上述申請材料中的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上投資人簽字並非何娟本人所籤,海淀工商分局依據虛假的申請材料作出的企業設立登記行為缺乏事實依據,依法應當予以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撤銷被訴工商登記行為,以及根據判決結果判令海淀工商分局承擔案件受理費50元和鑑定費3700元並無不當。海淀工商分局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三、律師點評

(一)冒用他人身份進行企業登記法律風險

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記設立企業之後,根據《公司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將會面臨以下幾點風險:

1.《公司法》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當被冒用人自己想設立一人有限公司時將會受到限制,進而產生極大的麻煩。

2.在認繳註冊資本的制度下,如果冒用人僅以認繳成立公司而沒有出資到位,公司財產管理混亂,那麼被冒用人需要在承諾的出資範圍內承擔補充清償責任。特殊情況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甚至會導致不良的徵信記錄、被“限高”等風險。

3.如果冒用人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出資的,可以由工商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那麼被冒用人將要面臨行政處罰風險。

(二)工商機關對企業登記實行“形式審查”

國家一直強調簡化工商行政審批,旨在惠民惠商,鼓勵創業、方便企業運轉。《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規定,“強化司法救濟和刑事懲治。明確政府對市場主體和市場活動監督管理的行政職責,區分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的界限。尊重市場主體民事權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工商登記環節中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

《工商總局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統一規範企業登記註冊管理工作的通知》(辦字〔2018〕1號)仍然要求嚴格執行形式審查制度,要求對工商登記環節中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予辦理工商登記,各地工商部門要加大宣講力度,做好溝通工作,獲得社會理解,爭取司法尊重,引導被侵權人對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因“形式審查”登記導致的敗訴,登記機關應尊重和嚴格執行司法判決或裁決,不追究無過錯登記人員責任。

顯而易見,由於政策的傾斜,國家要求公司登記機關嚴格執行形式審查模式,並不強調需要適當採取實質審查的措施。可見,工商部門僅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並不審查被委託人是否獲得真實的授權,也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承擔審查責任,客觀上導致了很多冒用他人身份證件、辦理虛假註冊登記的行為發生。

(三)被冒用人對冒用行為的知情認定

認定被冒用人對冒用行為是否知情,是後期責任判定的關鍵所在。當事人是否知情是主觀心理狀態,需通過客觀證據加以推定。因此,當事人需要證明:其身份證丟失的時間點先於涉案公司申請登記設立的時間點。此外,當事人在身份證丟失後,應及時掛失或者報警,並留存相關部門出具的紙質證明。如此,證件丟失後產生的責任和糾紛將與自己無關,在最大限度減少承擔不必要的損失。

(四)筆跡鑑定是否可以成為判決的直接證據

答案是否定的。在實務中,法院一般會綜合筆跡鑑定、公司實際經營狀況、原被告的陳訴等因素判斷是否存在當事人不知情的冒用情形,而非僅依據筆記鑑定意見得出判決。因為,實務中存在公司登記設立由他人代辦的情形,經當事人認可,委託人完全可以代為簽署相關文件。即使鑑定意見認為簽名字跡與樣本字跡並非同一人所為,也不能徹底排除當事人知情的可能性。

(五)被冒用人信用是否可以恢復

在被冒用人的個人信息受到影響時,是否可以要求相關的授信機構予以更正?根據國務院《徵信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主體認為徵信機構採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徵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

經核查,確認相關信息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提供者、徵信機構應當予以更正。被冒用人可以通過判決書或者其他有效文件,要求徵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予以更正。如果徵信機構拒不改正的,被冒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改正。

筆者認為,依據現行法律規定,面對冒用身份信息進行工商登記的行為,當事人有三種救濟手段可以及時維權:

(1)工商部門投訴,要求撤銷登記;

(2)股東資格確認訴訟,請求法院確認當事人不具有股東資格;

(3)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工商部門准予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行為。

工商登記被簽名、被股東,我可以說不嗎?

朱昌明 合夥人

杭州辦公室 公司與投融資業務部

業務專長:私募股權投資法律服務、股權激勵與合夥人制度設計、IPO法律服務、公司設立與清算法律服務、企業改制重組法律事務、國企混改法律服務

工商登記被簽名、被股東,我可以說不嗎?

倪偉能 實習生

杭州辦公室 公司與投融資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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