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股股東為履行股權回購承諾,把自己都搭進去了

公司控股股東為履行股權回購承諾,把自己都搭進去了

在股權投資過程中,投資者為保證投資款的安全性,往往會要求標的公司、公司控股股東提供回購承諾。為履行當初誇下的海口,控股股東一頭栽在自己的承諾中的案例,亦不少見。股權君今日為大家分享一個未履行回購承諾,把自己父母也拉扯進來的神奇案例。

公司控股股東為履行股權回購承諾,把自己都搭進去了

一、投資者入夥

北京鉑運發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鉑運發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發起設立北京融創匯豐資本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融創匯豐中心)。鉑運發公司的控股股東為安力博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力博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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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6日,閆曉傑與鉑運發公司、融創匯豐中心簽訂《入夥協議》,載明融創匯豐中心是鉑運發公司進行定向吸納新合夥人而發起設立的一家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對融創匯豐中心的認繳出資總額為6000萬元,其中普通合夥人鉑運發公司認繳500萬元,定向募集新合夥人出資額5500萬元。投資計劃在本金募足之日起成立,投資存續期12個月,所有合夥人的本金及收益在本投資計劃12個月屆滿後一次性兌付。閆曉傑實繳資金150萬元,在投資計劃結束分配收益時,按照其出資額的12%兌付收益,即到期應得本金及收益168萬元。合同簽署當日,閆曉傑即將150萬元以電匯方式轉入協議約定的融創匯豐中心賬戶。

二、控股股東承諾回購

2013年11月26日,閆曉傑與鉑運發公司簽署《股權回購協議書》,約定如果閆曉傑的對融創匯豐中心的投資在到期之日未能達到最低預期,則鉑運發公司同意收購閆曉傑初始入資金額所對應的股權,以兌現閆曉傑入資所應產生的本金和利息。閆曉傑同意對應股權轉讓給鉑運發公司,收購價為168萬元。

安力博發公司向閆曉傑出具《合同履約擔保函》,就融創匯豐中心未按照《入夥協議》的約定按時按額支付合夥人本金及收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金額為168萬元,保證期間為擔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入夥協議》約定的日期結束後22個工作日內。安力博發公司系鉑運發公司法人股東,彭浩川系安力博發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12月9日,彭浩川出具《欠條》,載明彭浩川欠閆曉傑168萬元,保證於2014年12月14日前還款不低於人民幣20萬元,2014年12月19日前單筆還款不低於50萬元,2014年12月24日將剩餘欠款全部還清;如到期未能償還,由父母(母親劉桂珍、父親彭華生)承擔連帶責任。

同日,劉桂珍簽署《欠條擔保協議》,載明由於彭浩川欠閆曉傑168萬元,彭浩川承諾2014年12月9日至2014年12月24日期間將款項還清,如違反上述規定,且無法正常聯繫上彭浩川本人,由彭浩川父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該協議有劉桂珍簽字與手印,無彭華生簽字。

三、無法實現回購承諾

彭浩川在2014年12月11日還款20萬元,在2014年12月19日還款18萬元,現仍有130萬元未償還。

彭浩川的父母則稱:第一,閆曉傑的投資風險應該由閆曉傑自行承擔;第二,上述債務是彭浩川所在公司的債務,與彭浩川及其父母無關;第三,保證合同有先後順序,要先向彭浩川請求後才可以向劉桂珍、彭華生請求;第四,上述債務由彭浩川父母承擔違背情理,且保證合同不是劉桂珍自願簽署的;第五,彭華生未簽字承諾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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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律師點評

《入夥協議》、《股權回購協議》、《合同履約擔保函》、《欠條》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

1.關於彭浩川的還款責任。閆曉傑與鉑運發公司、融創匯豐中心簽署《入夥協議》,成為合夥人,鉑運發公司承諾向閆曉傑返還投資本金及收益,安力博發公司對融創匯豐中心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彭浩川系安力博發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力博發公司系鉑運發公司法人股東。在閆曉傑的投資本金及收益不能兌現後,彭浩川以個人名義出具欠條,表明彭浩川同意加入融創匯豐中心、安力博發公司對閆曉傑的債務,成為還款義務人。彭浩川未能按照其承諾的時間還清所欠投資本金及收益,應向閆曉傑賠償利息損失,閆曉傑要求彭浩川償還欠款並支付利息,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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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於劉桂珍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劉桂珍向閆曉傑出具的《欠條擔保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根據《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彭浩川的債務履行期限為2014年12月24日,劉桂珍出具的擔保協議未約定保證期間,按照法律規定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保證期間至2015年6月24日。劉桂珍稱閆曉傑曾在2015年6月底催款,但具體時間記不清了。由於劉桂珍的陳述並不具體,不能構成其對閆曉傑在保證期間向其主張權利的自認。閆曉傑作為債權人,有義務證明其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但閆曉傑就此未能提供證據,故無法認定閆曉傑在保證期間內向劉桂珍主張過權利。按照法律規定,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3.彭華生未在《欠條擔保協議》上簽字,其與閆曉傑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覆函》,載明判斷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按照是否以基於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對於無償行為所生之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若擔保行為收取了經濟利益用於家庭生活,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應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中,現無證據表明劉桂珍簽署《欠條擔保協議》繫有償行為,故閆曉傑要求彭華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於法無據。

股權君認為,股權投資募資很重要,但在承諾承擔回購義務的時候,也應當注意保證責任的主體,像上述案例中,將父母作為保證責任的主體,還是承擔連帶責任,未免也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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