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腐官員低齡化趨勢明顯

貪腐官員低齡化趨勢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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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題:北京首發職務犯罪審判白皮書

貪腐官員低齡化趨勢明顯

法治週末記者 趙晨熙

“從1995年至今,北京一中院(簡稱一中院)共審結一、二審職務犯罪案件1802件,先後判處罪犯2306人。其中,貪汙賄賂類案件1724件,佔職務犯罪案件總數的95.67%。”

10月31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發佈了《職務犯罪審判白皮書(1995-2018)》(以下簡稱《白皮書》)。據瞭解,這是北京市法院系統發佈的首份職務犯罪審判領域的白皮書。

貪汙賄賂佔職務犯罪超九成

據統計,從1995年建院至今,北京市一中院共審結各類職務犯罪案件1802件,先後判處罪犯2306人,審結中央交辦的大案要案20餘件,判決沒收贓款贓物、追繳經濟損失共計摺合人民幣66億餘元。在1802件職務犯罪案件中,涉貪汙賄賂案件佔比超九成。

職務犯罪的涉案金額也遠高於一般的經濟案件。據悉,一中院審理的案件涉案金額高達66億餘元,其中,犯罪金額100萬元以上的845件,佔到了案件總數的46.89%。通過審判,實際追繳贓款、挽回經濟損失共計44億餘元,判決追贓挽損率高達67.1%。

在一中院審結的職務犯罪案中,有多起北京市乃至全國的“首例”案件。

這其中,“首例副國級官員因受賄被判處死刑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成克傑受賄案格外引人關注。

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成克傑在職期間多次接受建築承包商的大額賄賂,幷包養了一個情婦,且通過情婦更加大肆收受財物。2000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成克傑受賄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成克傑死刑。

成克傑也是建國以來因觸犯刑律被判處極刑的最高官員。

除了成克傑案件外,一中院還審理了諸如“首例省部級官員因單個瀆職罪名受到審判”案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李達昌濫用職權案;“首例我國通過司法協助緝捕並引渡回國”案件——北京城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李化學貪汙、受賄、挪用公款案;“全國商業賄賂第一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受賄、翫忽職守案等。

小官鉅貪現象嚴重

23年來,一中院審理的省部級以上高級領導幹部職務犯罪的案件共22件,數量居全國中級法院之首。除了“大老虎”外,通過梳理其他案件資料不難發現,職務犯罪案件中“小官”貪腐佔比很高,其中科級及科級以下的被告有1756人,佔到總人數的76.15%;處級421人,佔被告人總數的18.26%。

這些“小官”雖然級別不高,但他們造成的危害後果卻不容小視。

在一中院審理的所有職務犯罪案件中,涉及村鎮等基層組織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共97件,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案發時間在2010年之後的竟多達68件,8年裡審結的案件佔到了20多年間審結該類案件的70.1%。

“村鎮等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案件明顯增多,這種趨勢基本與北京不斷加快的城市化進程同步,農村等基層依託城市發展,土地等資源得到了充分的開發利用,成為新興的社會財富集中地,基層人員也成為‘易感人群’。”一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權力集中、資金密集的部門和崗位也容易成為職務犯罪的“重災區”。

犯罪呈現“低齡化”

除了小官鉅貪現象外,從犯罪主體的年齡進行分析,35歲至45歲人群佔比最高,低齡化趨勢初顯。

根據統計,在一中院審結的職務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首次實施職務犯罪行為時55歲以上的為179人,佔被告人總數的7.76%;45歲至55歲的707人,佔30.66%;35歲至45歲的866人,佔37.55%;35歲以下的554人,佔24.02%。

《白皮書》分析指出,35歲至45歲,年富力強,且掌握一定權力的群體在各年齡段中佔比最高,而35歲以下的被告人也佔到24.02%,已呈現出“初犯”低齡化的趨勢。

在中國工藝美術(集團)公司出納員張某挪用公款、貪汙案中,張某利用職務便利,第一次採取重複開收據、收入及提現不入賬等手段挪用公款時,年僅20歲,張某因案發而被捕時年僅23歲,是所有被告人中“初犯”年齡最小的。

在一中院審結的職務犯罪案件中,犯罪行為時間跨度均較長,平均為7年,其中被告人犯罪的時間跨度為5年以內的1766人,佔被告人總數的76.58%;5年至10年的432人,佔18.73%;10年以上的108人,佔4.68%。

其中犯罪時間跨度最長的是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處原主任李柱,李柱於1989年至2011年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汙公款,犯罪時間跨度竟長達22年。

權力集中 缺少制衡是犯罪主因

“權力集中、資金密集的部門和崗位是頻繁涉案的‘重災區’。一些領域,甚至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關鍵領域,出現了多人涉案的‘塌方式’貪腐枉法。”一中院副院長陸偉敏坦言,有的機關、單位風氣敗壞,甚至出現了大面積貪腐問題,往往是“拔出蘿蔔帶出泥”,查處一個案件牽出一窩人。

《白皮書》分析指出,權力過於集中,又缺少必要的制衡是導致職務犯罪發生的重要誘因。

一方面,一些非常重要的權力集中在少數單位,比如有的單位對於數十億元甚至上百億元的項目,同時負有立項、實施、監督檢查等職能;此外,在單位內部,權力也過於集中在個別部門,如一些單位的“計財處”就集中了單位財務從計劃、執行到監督的所有權力;還有一些部門和農村基層組織中,“一把手”專權,無視“人財物”制度的現象突出。

中國航天工業供銷總公司總經理助理、航天物資進出口公司經理王大慶貪汙、挪用公款案就是典型的例子,王大慶相當於公司財務上的“一支筆”,經常無視規章制度,口頭安排財務人員支出資金,從不給財務人員留任何簽字的單據。這種“便利”也使得他的貪腐行為更加肆無忌憚,其在澳門賭博上癮,一夜之間輸贏幾百萬元的事情都是公司內人盡皆知的“秘密”。

對於權力集中、資金密集的部門和崗位職務犯罪較多的現象,一中院建議,在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的同時,要注重改變有的地方和部門監督機制不健全,甚至集決策、執行、監督為一體,自我監督不到位的情況,通過健全制度規範,使權力既相互分離制約又相互協調配合,實現權力的優化配置和良好運行。加強對權力運行過程的監控和留痕管理,健全廉政風險防控機制,提升精細化管理水平。

通過對職務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分析,《白皮書》指出,他們普遍呈現出三種心態,一是部分領導幹部因升遷無望,極易對其擁有的權力、地位與經濟收入不成比例的現狀產生不滿,從而意圖通過職權獲取非法利益,獲得心理補償;二是部分領導幹部臨近退休,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想法、為離職後積累財富的想法和利用職權及時行樂的想法,都促使其利用職務謀取非法利益;三是僥倖從眾心理,認為身邊存在通過權力“獲取”財富未受懲罰的現象,從而產生法不責眾的僥倖心理,違法攀比。

因此《白皮書》強調,要加大查處懲治力度,保持高壓威懾。以零容忍的態度懲治職務犯罪,使犯罪者在政治、經濟、精神上付出應有的代價,使抱有僥倖心理的人望而生畏,通過強化“不敢為”的氛圍,有效遏制職務犯罪蔓延的勢頭,逐步實現“不能腐”和“不想腐”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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