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88條規定,用人單位侮辱員工,構成犯罪的……

核心內容:高利益的趨勢下有部分企業的管理者法律意識淡薄,在企業管理過程中用侮辱勞動者的現象時有發生。針對其中幾件例子,爆料馬後炮勞動法小編為你整理分析維權的適用法規和維權幾種可能結果。


事例

鏡頭一:遲到早退被示眾

因父母有病需要照料,在前一天下午早退15分鐘的郭楓,不久又因私事遲到了1分鐘。為殺一儆百,公司不問青紅皂白即決定讓郭楓光著上身、掛著我遲到早退,罪該萬死的牌子,站在公司門口示眾兩個小時。期間,公司不許他躲在陰涼處、不準喝水。而且引來不少人圍觀。

鏡頭二:業績差被戴高帽

按照公司目標管理考核,吳萌因業績較差,曾被公司在業績公示欄中黃牌警告。隨後的一個季度,吳萌雖經百般努力,卻仍是墊底。為好好地刺激吳萌,也為好好地督促其他員工,公司於是讓吳萌戴上上書不努力工作就是犯罪的高帽,由部門經理押著,到每一部門、辦公室展覽。

鏡頭三:頂撞領導被畫臉

不久前,周微姍因感覺自己所在的機臺漏電,而停下工作等待機修工檢修。公司分管生產的副總檢查工作時,以周微姍消極怠工為由,不容分說就是一頓大罵。

周微姍一氣之下,順手操起一把扳手朝副總甩去,然後哭著離開了。

副總覺得其惡意冒犯自己,為樹立自身威信,遂強令周微姍自己把臉畫得五顏六色,上班一下午。

鏡頭四:考評員工讓乞討

求你給些錢吧,我都一天沒吃飯了。一天,一處廣場突然出現了一群穿著破衣爛衫的乞討者。其實,他們並非真正的乞丐,而是公司在開展戶外銷售產品實踐活動,參與者除必須當場推銷出一定產品外,還需要向行人最少乞討到1元錢,如果討不到錢或不足1元,將被辭退或降薪。

評析:

法律人士指出,用人單位侮辱員工的行為是違法的。《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員工雖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但員工仍然屬於公民,用人單位不管出於什麼原因、基於什麼理由、出自什麼規章,其都無權對員工肆意妄為地實施侮辱。否則,用人單位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還有可能承擔行政責任,嚴重者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可能造成幾種結果

民事責任:責任人應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民法通則》第12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即如果用人單位的侮辱行為未造成損害後果,員工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如果用人單位的侮辱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員工不僅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賠禮道歉,還可以請求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損失既包括經濟損失,如員工因受刺激引發疾病所產生的醫療費、誤工工資、護理費等;還包括精神損失即精神損害撫慰金。

行政責任:責任人或被拘留、罰款

《勞動法》第96條規定,用人單位侮辱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之規定,員工在公共場所受到侮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無論是否經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法院均應依法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

刑事責任:責任人可被判刑

《勞動合同法》第88條規定,用人單位侮辱員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指出:當事人提起名譽權訴訟後,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的,應中止民事訴訟,待刑事案件審結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對於犯罪情節輕微,沒有給予被告人刑事處罰的,或者刑事自訴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駁回的,應恢復民事訴訟;對於民事訴訟請求已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解決的,應終結民事案件的審理。

《勞動合同法》第88條規定,用人單位侮辱員工,構成犯罪的……

《勞動合同法》第88條規定,用人單位侮辱員工,構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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