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落戶案例-工作年限怎麼算?

申請人基本情況

X先生在同濟大學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後出國留學,獲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碩士學位,留學回國後即在上海某單位工作。現工作滿半年,至我中心申請留學回國人員落戶。

留學落戶案例-工作年限怎麼算?

適用政策法規

根據單位以上情況,受理窗口判斷X先生符合如下政策:在國內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中央直屬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養單位碩士畢業生參照“211”高校畢業生執行),並在國(境)外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且最近連續6個月在現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於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留學落戶案例-工作年限怎麼算?

受理初步審查

受理人員在受理書面材料時發現,X先生於2017年7月結束所有課程回國,2017年8月與現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至受理當月已正常繳納社保、個稅滿6個月。但由於X先生的碩士學位證書在2017年12月初才取得,根據受理要求,取得學位證書前的工作時間不可納入累積計算,故從2017年12月起至今累積工作未滿6個月,不符合政策要求,無法受理。窗口建議單位在曹先生工作時間滿足條件後再來申報。

回顧總結

國外課程結束未拿到學位證書即回國工作,合同開始時間早於學位證書取得時間的,在現單位最近連續繳納社保及個稅的月份從拿到學位證後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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