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專利被判部分無效,酷派先發公告,能改變小米略佔上風局面?


涉案專利被判部分無效,酷派先發公告,能改變小米略佔上風局面?

酷派又開始用專利阻擊小米了,但這次,是小米獲勝。

日前,在香港上市的酷派集團發佈公告稱,公司附屬宇龍計算機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宇龍)就與小米通訊等被告之間的三項發明專利權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其中一項發明專利權名稱為“終端和應用程式的新事件的處理方法”,專利號為ZL201210250264.3,小米通訊此前就該專利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

事實上,按照專利複審委員會公開的審查決定書,針對酷派這一涉案專利做出的無效決定,該決定可能會導致覆蓋小米產品的權利要求無效。

在這種情況下,不排除酷派已經無法通過該專利在侵權訴訟中給小米造成實質威脅了。

但酷派卻先小米一步對外發布公告,不提自身專利被判無效部分,只提了部分有效。

當然,部分無效也意味著部分有效,但該裁決的重點,其實是“部分無效”,即這些無效部分,已經使酷派不再具備指控小米侵權的權利,所以酷派在公告發不上的先發制人,明顯有避重就輕的嫌疑。

追擊小米:酷派趕在小米上市前夕發起侵權連環攻擊

涉案專利被判部分無效,酷派先發公告,能改變小米略佔上風局面?

2018年1月26日,酷派發布公告的顯示,因涉嫌專利侵權,酷派將小米等訴至深圳中院,請求法院:1)判令小米立即停止生產、許諾銷售或銷售涉嫌侵害酷派專利權的行為,2)判令小米賠償經濟損失,以小米侵權所得的為標準計算,3)判令小米承擔訴訟費等各類維權發生的費用。

當時,酷派一口氣提起了六件專利侵權訴訟。

值得一提的是,當時有關小米即將IPO的消息傳的滿天飛,酷派提起侵權訴訟的時機選擇可謂頗費心機。

2018年5月10日,因涉嫌專利侵權,酷派又將小米訴至南京中院。

對於前述兩輪與酷派的專利侵權糾紛,當時原計劃在國內A股發行CDR的小米,在《小米集團公開發行存託憑證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披露稱,酷派在深圳中院起訴小米專利侵權索賠6000萬元,酷派在南京中院起訴小米專利侵權索賠1000萬元。

簡單說,酷派第二輪對小米的專利侵權訴訟,選擇了小米在國內籌劃發行CDR的前夕,意欲通過專利訴訟給小米施壓的傾向非常明顯。

無效宣告:酷派據以起訴的一件專利被判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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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顯示,2018年4月9日,就酷派持有的“終端和應用程序的新事件的處理方法”(專利號:2012102502643)發明專利,小米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起專利無效宣告請求。

據此推測,一方面,針對酷派第一輪的專利侵權訴訟,小米應該都在4月份提起了無效宣告請求,另一方面,伴隨該裁決結果的發佈,預計第一輪訴訟中的涉案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將會陸續發佈。

簡單說,酷派與小米之間的專利侵權訴訟大戰將陸續迎來重大進展,酷派據以起訴的涉案專利質量將迎來一次集中檢驗,而小米應對專利訴訟的策略和能力也將得到鍛鍊。

2018年11月9日,專利複審委員會經審理,對該涉案專利作出了“宣告部分無效”的審查決定書。

具體結論為:宣告涉案發明專利的權利要求1的並列技術方案②-④、權利要求2-6(引用權利要求1的並列技術方案②-④)、權利要求7-12無效,在權利要求1的其他並列技術方案及引用它們的權利要求2-6的基礎上維持該專利有效。

對此,酷派集團在其公告中聲稱,複審委員會維持該專利權部分有效的決定書,為公司日後案件審理提供了有利證據支持。

那麼,到底該如何理解該決定書的核心結論呢?

孰勝孰敗:酷派自封佔上風,實則小米已經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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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在該項涉案專利中,酷派申請之初劃定了12項權利要求範圍,只要被訴侵權對象的技術方案落入了該12項中的任何就可能涉嫌構成侵權。

但現在的情況是,酷派當時申請保護的12項目權利要求,有一半被判全部無效(權利要求7-12),另有一半被判部分無效(權利要求1-6)。

簡單說,由於受保護的權利要求範圍打了將近2.5折,因此,酷派在相應的專利侵權訴訟中勝訴的概率將會大幅限縮。

對此,小米可以認為,該專利無效宣告審查決定中宣告無效的部分,恰是小米涉案產品可能落入的權利要求範圍。

也就是說,專利複審委員會針對酷派專利做出的無效決定,有可能是覆蓋小米產品的權利要求部分被判無效了。在這種情況下,酷派已經無法通過該專利在侵權訴訟中給小米造成威脅。

當然,在法院開庭審理和正式作出判決前,對於同一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被判部分無效部分有效的情況,儘管無效部分佔比近八成,酷派也依然可以針對一成的有效裁決結果,聲明結果對自己有利。

只不過,從現在酷派被判維持有效的專利來看,這個概率要比被判全部有效,低了很多。

當然,由於小米已經上市,酷派最初希望通過專利訴訟施壓小米,達成專利許可合作或專利資產出售的想法,可能短期內難以實現。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長期關注、及等相關政策、法律及監管問題。郵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號:lijunhui0602,微信公號: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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