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大家最想知道的三個問題

前幾日,河北青年報記者訊,河北保定市國土資源局連發9則徵地告知書,徵地範圍涵蓋保定市(周邊)多個鄉、村,涉及農戶眾多,引起網友關注。不少農民朋友開始未雨綢繆地關注徵地維權相關法律知識,也有很多農民朋友向京尚拆遷律師提問到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相關問題。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是土地徵收過程中至關重要的一份文件,它直接關係著被徵地農民能夠獲得的徵地補償的多寡,也與農民朋友們失地後能否獲得充分的生活保障息息相關。今天京尚拆遷律師就來為大家解析與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關的三個重要問題。


關於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大家最想知道的三個問題


問題一 徵補方案是什麼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及《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八條之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是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及經核對的徵地補償登記情況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補償安置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的,用以明確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等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問題的具體實施方案。

徵補方案的內容並沒有全國統一的規範標準,對每一個徵地項目中的具體地塊的徵收價格,與被徵收土地區片綜合地價相關,綜合地價又受被徵收土地的地類、區位、產值、土地供求關係等多項因素綜合作用。

據此,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具體制定受地域因素影響較多,補償安置標準“是否合理”沒有一個放諸全國皆準衡量標準,如果有被徵地農民認為現有徵地補償安置標準過低,無法保障自己失地後生活水平不下降、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可以就個案情況向律師諮詢求助,在律師的幫助下充分行使自己的法律救濟權利,爭取合理的補償安置條件。


關於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大家最想知道的三個問題


問題二 徵補方案的公告和實施問題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不是只要“存在”就可以的,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三條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具體來說,當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作出後,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方案》在被徵收土地範圍內進行公告,並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的意見,被徵收人依法提出聽證要求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徵補方案確需修改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也就是說,在這一步之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尚未經管轄政府審批,在通過以上公告和意見徵集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才能將附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及聽證筆錄等的徵補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在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才能正式實施。

京尚拆遷律師特別要提醒被徵地農民注意的是,一旦徵補方案開始實施,針對具體的徵地補償、安置問題的爭議不會影響方案的實施。被徵收人對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實踐中參考行政複議程序)。


關於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大家最想知道的三個問題


問題三 被徵收人的權利救濟方式

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九條之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徵補方案有異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徵地農民和其他權利人有權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異議或申請舉行聽證會。

從依法公告,到被徵收人意見權和聽證權的行使,都旨在充分保障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被徵地農民能夠得到充足的、公平合理的補償。

實踐中,部分地方徵收過程中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和意見徵集、聽證會組織等相關程序一筆帶過,嚴重干擾了被徵地農民的相關救濟權利的正常行使。而在對被徵收人相關權利的蔑視背後,是無良徵收方對被徵收人依法應得的徵收補償的不合理削減剋扣,違背了設立土地徵收和徵地補償安置概念的初衷。

對於這種情況,京尚拆遷律師建議被徵收人主動要求公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充分行使自己的意見權和聽證權利。對於罔顧法律法規規定,違法實施徵地行為的,被徵收人還可以通過針對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方式對其予以糾正。


關於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大家最想知道的三個問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