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縣檢察院和縣公安局聯合出台《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偵捕工作銜接辦法》

乾縣檢察院和縣公安局聯合出臺《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偵捕工作銜接辦法》


為有效開展掃黑除惡專項行動,有效打擊我縣黑惡違法犯罪活動,保障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縣檢察院和縣公安局經過研究,聯合制定並通過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偵捕工作銜接辦法》。

乾縣人民檢察院 乾縣公安局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偵捕工作銜接辦法

第一條【依據目的】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決策部署,有力打擊黑惡勢力犯罪,與公安機關實現無縫對接,形成打擊合力,建立懲治黑惡勢力犯罪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高檢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 深入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及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偵捕工作銜接辦法:

第二條【重點範圍】

1、農村地區把持和操縱基層政權、侵吞農村集體財產的“黑村官及幕後推手;橫行鄉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勢力稱霸一方的“村霸鄉霸”;採取賄賂、暴力、欺騙、威脅等手段干擾破壞農村基層換屆選舉的黑惡勢力;以各種名義在徵地租地過程中煽動群眾鬧事、組織策劃群體性上訪的黑惡勢力。2、強佔各類農貿市場,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敲詐勒索、聚眾滋事,侵害群眾利益的各類“菜霸”“行霸”“高霸”等黑惡勢力。3、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倉儲物流等領域強攬工程、強立債權、惡意竟標、強迫交易、非法壟斷經營、收取“保護費”、破壞經濟秩序的黑惡勢力。4、群眾反映強烈的涉嫌高利貸非法討債及採取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威脅恐嚇等手段暴力討債,或插手經濟糾紛的“討債公司”、“地下出警隊”、“職業醫鬧”等惡勢力。5、在鄉村、城效、居民社區、娛樂場所,有組織地從事涉“黃、賭、毒、槍”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敗壞社會風氣、危害社會治安的黑惡勢力。6、對礦產資源進行私挖濫採違法行為,以及在灘塗養殖中因劃地為界、碼頭“扒皮”等行為滋生的“礦霸”、“漁霸”等流氓惡勢力。7、由黑惡勢力操控的黑導遊及其引發的強買強賣、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8、職業賭博或長期在賭場場所打水放賬,為賭博提供條件的,僱傭社會閒散人員非法討要債務或成立專業討債公司的惡勢力。9、拉幫結派、尋釁滋事、打架鬥毆、強拿硬要、稱王稱霸等破壞一方秩序帶有黑惡勢力性質的幫派勢力,尤其是針對那些“大法不犯,小法不斷”被公安機關多次處理的小混混、小地痞等違法人員。10、群眾反映強烈的涉嫌高利貸、校園貸、套路貸等活動,以及採取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威脅恐嚇惡勢力。

第三條【主要罪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非法經營,非法拘禁,妨害公務,聚眾鬥毆,強迫交易,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組織、強迫賣淫,開設賭場、賭博等。

第四條【聯絡員機制】 確定專人聯絡制度,檢察院聯絡員為偵查監督部王輝,公安局聯絡員為打黑大隊鄭文靜,全面負責信息及時通報和偵捕銜接工作。

第五條【信息通報】公安局受理涉黑涉惡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將案件來源、案件基本情況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告知,偵查監督部應指派專人全程定期跟蹤瞭解掌握案件的進展情況。

第六條【工作臺帳】對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辦案單位應建立專門工作臺帳,將受理案件基本情況、嫌疑人信息登記在冊,注意案件串並研判,對相關聯、相類似案件及時進行同一性(同類性)比對分析,深挖犯罪,確保專項鬥爭打擊力度和效果。

第七條【風險評估】所有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應當進行風險評估預警,對存在各類風險案件,應當經主管領導批准,制定個案風險應對預案,做到防患於未然,避免群體性上訪、鬧訪事件發生。

第八條【立案監督】檢察院偵查監督部對公安局存在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或者不應當立案偵查而立案偵查的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檢察院應制作《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公安局應在三日內書面說明理由。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局立案或撤案。公安局接到通知後無異議的,應當立即立案或撤案。並將立(撤)案決定書送達檢察院。對通知立案或撤案有異議的提請複議、複核。

第九條【提前介入】公安局對複雜、疑難案件,可以邀請檢察院提前介入案件。檢察院偵查監督部應該指派檢察官及時介入,提供偵查意見或建議。檢察院認為必要時也可以主動介入公安局偵查活動。檢察院提出的偵查意見或建議,公安局偵查時應當進行考慮。

第十條【介入時間】一般黑惡勢力犯罪案件,原則上應當在提請批准逮捕三日前介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應當在提請批准逮捕七日前介入。

第十一條【介入人員】由檢察院偵查監督部入額檢察官提前介入黑惡勢力犯罪案件,原介入檢察官負責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審查批准逮捕。

第十二條【介入職責】檢察院偵查監督部提前介入黑惡勢力犯罪案件主要職責:

(一)確定案件是否具有涉黑涉惡性質,對案件事實、定性、法律適用以及偵查方向等重點問題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對證據的收集、固定提出建議;

(三)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介入要求】介入檢察官堅持法定標準,堅持以審判為中心,準確識別案件,不人為降低或拔高標準,基本完成證據的審查,案件事實、性質的認定,客觀審慎發表建議和意見。對存有爭議的複雜疑難案件,介入檢察官不得隨意發表意見,應向主管檢察長彙報,經研究後方可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十四條【聯席會議】對重大疑難複雜黑惡案件,公安局與檢察院適時召開聯席會議,必要時可邀請法院參與,就黑惡勢力性質、認定標準、證據要求等進行交流探討。

第十五條【提捕時間】一般黑惡勢力犯罪案件,原則上拘留後三日內提請批准逮捕;流竄、多次、結夥作案的黑惡勢力案件原則上拘留後十五日內提請批准逮捕。

第十六條【審查期限】對犯罪事實清楚的黑惡勢力犯罪案件,一般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審查逮捕決定。對涉案人員眾多、案情複雜的重大黑惡勢力犯罪案件,一般應當在五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第十七條【審查要求】堅持法定標準,依法辦案。應當注意串並研判,深挖徹查,不能就案辦案。辦案人應做到期限縮短,程序不減,堅持逢案必訊,逢辯必聽。

第十八條【限時補充】在審查逮捕期間,檢察院認為需要補充的關鍵性證據,應及時向公安局發《限時補充證據通知書》,公安局應當根據補充證據通知書要求,在限定時間內完成補充證據並移送檢察院。

第十九條【糾正漏捕】案件審查過程中,發現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而公安局未提請批准逮捕的,應當要求公安局進行原因說明。公安局應當對未提捕的原因進行說明。對在逃犯罪嫌疑人,公安局應及時採取追逃措施。抓獲的在逃人員,應在拘留後三日內提請批准逮捕。

第二十條【引導補偵】對已經批准逮捕的案件需要繼續完善取證的,檢察院應當製作《逮捕案件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對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檢察院應制作《不批准逮捕理由說明書》,說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還應當製作《補充偵查提綱》,補充偵查應當體現針對性、可能性和必要性。

第二十一條【補充證據】公安局接到《逮捕案件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或《補充偵查提綱》,應當及時偵查取證,完善相關證據,對符合逮捕條件的及時重新提請批准逮捕。案件既未重新提捕,又未移送審查起訴或撤銷案件的,公安局應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說明案件辦理情況及後續工作計劃。

第二十二條【跟蹤監督】檢察院偵查監督部對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批准逮捕、糾正漏捕的嫌疑人、監督公安機關對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立案或撤案的案件,應當建立工作臺帳,定期跟蹤監督,瞭解案件進展情況,二個月後案件無進展的,向公安機關發催辦函。發現公安機關存在違法行為的,發糾正違法通知書,督促改正。公安局對檢察院的糾正違法,應當立即改正,並在三日內書面將整改情況送達檢察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乾縣檢察院會同乾縣公安局共同解釋,如該辦法與上級新的文件規定不一致時,應遵上級新文件規定。

乾縣檢察院和縣公安局聯合出臺《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偵捕工作銜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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