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不幸去世,銀行貸款應該由誰來還?

中國有個成語,似乎也是約定俗成的,叫做:父債子還。那麼,有一種極端的情況如下:借款人突然不幸去世了,他之前借的銀行貸款,是不是就應該由他的孩子來“背鍋”呢?


借款人不幸去世,銀行貸款應該由誰來還?


按照中國的法律,其實最終的結果會有三種情況,而並非只有字面意思那麼簡單。今天的文章,好貸君就跟大家說說其中的償還機制。

第一種情況:借款人辦理的是抵押貸款

在沒有任何家屬和第三方做擔保的情況下,逾期時間達到了半年,貸款機構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將抵押物進行司法拍賣的。而拍賣款優先償還所欠貸款。

那麼,家屬可以幫忙還貸款嗎?這完全是可以的!如果家屬給予償還貸款,償還後抵押物可以辦理解壓手續。

第二種情況:借款人有相應的擔保措施

借款人如果有其親屬或是其他第三方與貸款機構簽訂了連帶還款責任合同,當借款人不能還款時,擔保家屬或第三方機構會負相應責任,貸款機構會要求擔保人履約擔保義務,償還餘下所剩欠款!

這裡,想必大家已經意識到了擔保人的責任和風險了。如果有人向機構貸款,而想讓你做擔保人的話,你可要多長點心了,萬一他賴賬跑路了,或者是不幸遇難,你可是要負責給他“擦屁股”的,自己想好了再答應!

第三種情況:借款人沒有任何抵押和擔保措施

這種情況是銀行和貸款機構,最怕遇到也最不想遇到的情況之一。通常遇到這種情況,自認倒黴,會以壞賬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就不用還了!


借款人不幸去世,銀行貸款應該由誰來還?


說到這裡,好像還沒有提到子女是否具有償還義務的事兒。其實,這就要提及遺產繼承的範疇了。

子女或配偶有無還款責任呢?

借款人妻子及子女是第一順位繼承人,除非他們放棄繼承,否則他們應當在其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範圍內,對借款人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我國的《婚姻法》有這樣的規定:

《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該規定,如果該借款債務發生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且該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既包括日常家庭生活,也包括家庭生產經營活動),死者配偶將作為共同債務人對該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因此,如果借款人的借款用於了家庭的共同生活,那麼借款人配偶對該筆借款就負有連帶償還的責任。

同時,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交納的稅款和債務,交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服償還責任。

《繼承法》說的很清楚了,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那麼是沒有償還責任的。借貸機構也不能拿你怎麼辦!


借款人不幸去世,銀行貸款應該由誰來還?


最後,好貸君再以通俗易懂的文筆,做個歸納:

1.抵押貸款

銀行先處置抵押物,如果抵押物處理後有多餘的錢,以後要將剩下的錢歸還給遺產繼承人;如果不夠償還,就要處理遺產,銀行會按第一順序處理,有結餘仍然要歸還遺產繼承人;如果還是不夠還款的話,這時候也就只能銷賬處理了。

2.擔保貸款

處理方式一:

要求擔保人歸還貸款,擔保人可再向遺產繼承人追償。

處理方式二:

先進行財產處置,不夠再向擔保人追償,這筆貸款常被銀行計為壞賬。

如果貸款人存在大額資金不明或有轉移資金的行為,銀行可以起訴追償資金的去處,確認是否有惡意轉移財產的嫌疑,這就不只是司法追繳問題了,已經涉及到金融詐騙,會受到法律應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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