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詳解: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有關條文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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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說明:

一、廠房和倉庫的層數、面積和平面佈置(《GB50016-2014》3.3.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根據不同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正確選擇廠房的耐火等級,合理確定廠房的層數和建築面積,可以有效防止火災蔓延擴大,減少損失。在 設計廠房時,要綜合考慮安全與節約的關係,合理確定其層數和建築面積。

甲類生產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容易發生火災和爆炸,疏散和救援困難,如層數多則更難撲救,嚴重者對結構有嚴重破壞。因此,本條對甲類廠房層數及防火分區 面積提出了較嚴格的規定。

為適應生產發展需要建設大面積廠房和佈置連續生產線工藝時,防火分區採用防火牆分隔有時比較困難。對此,除甲類廠房外,規範允許採用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 簾等進行分隔,有關要求參見本規範第6章和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084的規定。

對於傳統的乾式造紙廠房,其火災危險性較大,仍需符合本規範表3.3.1的規定,不能按本條表3.3.1注3的規定調整。 廠房內的操作平臺、檢修平臺主要佈置在高大的生產裝置周圍,在車間內多為局部或全部鏤空,面積較小、操作人員或檢修人員較少,且主要為生產服務的工藝設備

而設置,這些平臺可不計入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

二、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GB50016-2014》3.3.3)

自動滅火系統能及時控制和撲滅防火分區內的初起火,有效地控制火勢蔓延。運行維護良好的自動滅火設施,能較大地提高廠房和倉庫的消防安全性。因此,本 條規定廠房和倉庫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後,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及倉庫的佔地面積可以按表3.3.1和表3.3.2的規定增加。但對於冷庫,由於冷庫內每個防火分區的建 築面積已根據本規範的要求進行了較大調整,故在防火分區內設置了自動滅火系統後,其建築面積不能再按本規範的有關要求增加。

一般,在防火分區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需要整個防火分區全部設置。但有時在一個防火分區內,有些部位的火災危險性較低,可以不需要設置自動滅火設施,而 有些部位的火災危險性較高,需要局部設置。對於這種情況,防火分區內所增加的面積只能按該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局部區域建築面積的一倍計入防火分區的總建築面積 內,但局部區域包括所增加的面積均要同時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為防止系統失效導致火災的蔓延,還需在該防火分區內採用防火隔牆與未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部分分隔。

三、廠房內丙類液體儲罐設置(《GB50016-2014》3.3.7)

本條要求主要為防止液體流散或儲存丙類液體的儲罐受外部火的影響。條文中的“容量不應大於5m3”是指每個設置丙類液體儲罐的單獨房間內儲罐的容量。

四、變、配電站設置(《GB50016-2014》3.3.8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變、配電站與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分隔要求。 (1)運行中的變壓器存在燃燒或爆裂的可能,易導致相鄰的甲、乙類廠房發生更大的次生災害,故需考慮採用獨立的建築並在相互間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如果生產上確有需要,可以設置一個專為甲類或乙類廠房服務的10kV及10kV以下的變電站、配電站,在廠房的一面外牆貼鄰建造,並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隔開。條文中的“專 用”,是指該變電站、配電站僅向與其貼鄰的廠房供電,而不向其他廠房供電。

對於乙類廠房的配電站,如氨壓縮機房的配電站,為觀察設備、儀表運轉情況而需要設觀察窗時,允許在配電站的防火牆上設置採用不燃材料製作並且不能開啟的防 火窗。

(2)除執行本條的規定外,其他防爆、防火要求,見本規範第3.6節、第9、10章和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 50058的相關規定。

五、員工宿舍設置(《GB50016-2014》3.3.9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從使用功能上,辦公、休息等類似場所應屬民用建築範疇,但為生產和管理方便,直接為倉庫服務的辦公管理用房、工作人員臨時休息用房、控制室等可以根據所服務場所的火災危險性類別設置。相關說明參見第3.3.5條的條文說明。

六、物流建築的防火設計規定(《GB50016-2014》3.3.10)

條規定了同一座建築內同時具有物品儲存與物品裝卸、分揀、包裝等生產性功能或其中某種功能為主時的防火技術要求。物流建築的類型主要有作業型、存 儲型和綜合型,不同類型物流建築的防火要求也要有所區別。

對於作業型的物流建築,由於其主要功能為分揀、加工等生產性質的活動,故其防火分區要根據其生產加工的火災危險性按本規範對相應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廠房的規 定進行劃分。其中的倉儲部分要根據本規範第3.3.6條有關中間倉庫的要求確定其防火分區大小。

對於以倉儲為主或分揀加工作業與倉儲難以分清哪個功能為主的物流建築,則可以將加工作業部分採用防火牆分隔後分別按照加工和倉儲的要求確定。其中倉儲部分 可以按本條第2款的要求和條件確定其防火分區。由於這類建築處理的貨物主要為可燃、難燃固體,且因流轉和功能需要,所需裝卸、分揀、儲存等作業面積大,且多為 機械化操作,與傳統的倉庫相比,在存儲週期、運行和管理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異,故對丙類2項可燃物品和丁、戊類物品儲存區相關建築面積進行了部分調整。但對於 甲、乙類物品,棉、麻、絲、毛及其他紡織品、泡沫塑料和自動化控制的高架倉庫等,考慮到其火災危險性和滅火救援難度等,有關建築面積仍應按照本規範第3.3.2 條的規定執行。

本條中的“泡沫塑料”是指泡沫塑料製品或單純的泡沫塑料成品,不包括用作包裝的泡沫塑料。採用泡沫塑料包裝時,倉庫的火災危險性按本規範第3.1.5條規定 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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