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公積金提取政策濟寧公積金提取政策重大調整,今日起執行!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昨日發佈通告,自2018年10月26日起,取消委託按年提取還貸業務,原簽訂的委託按年提取還貸業務失效。

為確保我市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穩定運行,保證供求平穩,取消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已辦理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除以同套住房申請購房提取外,不得以其他條件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已辦理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可使用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衝減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衝減金額不得超過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餘額。

已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含貼息貸款),且貸款尚未還清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可按照《濟寧市委託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濟住字〔2018〕71 號)辦理委託提取業務。

濟寧市委託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濟住字〔2018〕71號

第一條 為提高住房公積金服務水平,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公積金管理體制擴大住房消費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委託提取還貸”)是指在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辦理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含貼息貸款),且貸款尚未還清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委託公積金中心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餘額,用於歸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行為。

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委託提取還貸業務的管理工作。各分支機構負責具體辦理相關業務。

第三條 委託提取還貸的申請人(以下簡稱“委託人”)應是在公積金中心已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且貸款尚未還清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第四條 委託提取還貸是指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委託公積金中心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餘額,直接衝減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月應還款本息的行為。

第五條 申請條件

1.委託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處於正常狀態且未為他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擔保;

2.委託人信用良好,申請辦理委託按月提取還貸業務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當前無逾期現象;

3.委託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未被凍結。

第六條 辦理程序

(一)委託人攜帶身份證,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

(二)符合辦理條件的,公積金中心與委託人簽訂《委託提取還貸協議書》,建立委託提取還貸關係。已簽訂完《委託提取還貸協議書》的委託人即為委託提取還貸業務委託人。

(三)《委託提取還貸協議書》生效後,公積金中心按照協議約定劃轉資金。

第七條 申請時間

委託提取還貸業務可以在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後申請辦理,也可以在還款期內申請辦理。

第八條 劃轉時間

採用固定還款日還款方式的,劃轉時間為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採用對日還款方式的,劃轉時間為正常還款日(遇節假日順延)。

第九條 劃轉金額

委託提取還貸每月衝抵金額等於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月應還款本息。

第十條 劃轉順序

(一)委託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合計超過當期還款額的,優先扣劃住房公積金存儲餘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賬戶存儲餘額合計不足1個月還款額的,委託人須及時主動在其用於還貸的賬戶中存足資金,繼續通過貸款承辦銀行代扣還貸。

(二)委託人要明確扣款順序。第一委託人作為資金劃轉的第一順序人,每月先從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劃轉資金用於歸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部分按《委託提取還貸協議書》確定的委託人順序依次進行劃轉。

第十一條 業務變更

委託人在委託期間如個人基本信息、婚姻狀況、聯繫方式、住房公積金繳存等情況發生變動,影響到委託提取還貸業務時,應及時到公積金中心辦理委託提取還貸變更手續。因委託人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所產生的一切後果,由委託人承擔。

第十二條 委託人如需終止委託提取還貸業務,應到公積金中心辦理終止手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委託提取還貸業務將自動終止:

1.已還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2.委託人未履行《委託提取還貸協議書》約定事項。

第十三條 存在多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職工,需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合併後方可辦理委託提取還貸手續;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信息不完整的,應補充完善賬戶信息。

第十四條 委託提取還貸業務終止後,當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再次符合委託提取還貸條件時,可重新申請辦理委託提取還貸業務。

第十五條 因政策性原因需停辦委託提取還貸業務的,公積金中心將採取通告等形式進行通知。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5日,《濟寧市委託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濟住字〔2017〕104號)同時失效。(信息來源:任城民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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