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工程建設招投標項目有新規!

明確排斥潛在投標人情形、擴大評價評標活動範圍、推行信用體系建設……近日,交通運輸部出臺《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鐵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

鐵路工程建設招投標項目有新規!

據瞭解,隨著市場化水平的不斷提高,近年來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範圍在不斷拓展,物資設備、技術服務類招標數量大幅增長;鐵路工程建設市場主體的維權意識也在不斷增強,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異議及投訴事項呈現量多面廣的趨勢,健全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制度,引導和規範市場主體的招標投標行為十分必要。因此交通運輸部發布《辦法》,為鐵路工程建設招投標項目立規矩。《辦法》共分七章六十條,除總則、附則外還包含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


鐵路工程建設招投標項目有新規!


從交通運輸部獲悉,從近幾年監管實踐來看,鐵路工程項目中“設置不合理門檻,限制潛在投標人”的問題較為集中,且產生了不少投訴。基於此,《辦法》再次明確列出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外,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領域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另外四種情形,即“對符合國家關於鐵路建設市場開放規定的設計、施工、監理企業,不接受其參加有關招標項目的投標”“設定的企業資質、個人執業資格條件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與招標項目實際內容無關”“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中設定的投標人資格要求高於招標公告載明的投標人資格要求”“對企業或者項目負責人的業績指標要求,超出招標項目對應的工程實際需要”。

針對個別評標委員會專家不認真履職或違法違規評標行為,去年國家鐵路局修訂印發了《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及評標專家管理辦法》,其中要求招標人在招標活動結束後根據評價指標對評標專家進行評價。交通運輸部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在《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及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對評標活動再次予以明確,並將評價範圍進一步擴充到整個評標委員會成員。《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履職情況如實記錄並按規定對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予以評價。


鐵路工程建設招投標項目有新規!

當前國家正在深入推行信用體系建設,大力倡導信用信息在市場交易和政府監管中的運用。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也在積極推進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辦法》也對此做了相應制度安排,明確了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在鐵路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應用及監管要求。《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招標人可以對信用良好的投標人或者中標人,減免投標保證金,減少履約保證金或者質量保證金。招標人採用相關信用優惠措施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第五十三條規定,對於列入不良行為記錄、行賄犯罪檔案、失信被執行人名錄的市場主體,依法按規定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其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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