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網貸行業趨於穩定 監管仍須建立長效機制

隨著網貸行業108條合規檢查的啟動,以及各項風險減緩和善後處置政策出臺,行業趨於穩定。但是,網貸行業健康有序持續發展,依然需要長效監管機制建設來策應。

這從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日前召開的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專題會議上的議題設置就可看出端倪:會議聽取了網絡借貸行業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和防範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情況的彙報,研究了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的有關舉措。

會議特別要求深入摸清網貸平臺和風險分佈狀況,區分不同情況,分類施策、務求實效。要抓緊研究制定必要的標準,加快互聯網金融長效監管機制建設。防範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要創造好的市場環境,鼓勵和幫助市場主體主動化解風險。要通過紮實推進改革開放,創造良好市場預期,維護金融市場穩定。


P2P網貸行業趨於穩定 監管仍須建立長效機制



之所以如此強調長效機制,主要在於,對於此前出現問題的網貸平臺來說,一開始就選擇了突破政策約束,選擇了“違規資產”,埋下了風險隱患。“流動性”風險傳導的源頭是來自於股市的下跌,外部風險並非網貸平臺能夠把控。而網貸平臺的內部風控也沒有做到位,在於資產把控上放鬆了風控尺度,疏於風險管控,讓風控流於形式,這樣的結果是,風險不可避免。當一個風險點被擴大的同時,出借人情緒無限悲觀,風險傳導的方式、範圍也會被無限擴大。作為出借人來講,擔心投資本金的安全。對於網貸平臺來講,悲觀情緒也持續籠罩,外加失信人藉機“逃廢債”,更是讓平臺雪上加霜。

對於監管部門來講,要讓網貸市場合理、健康地發展,就要建立監管長效機制,從業務監督、壞賬處置、良性退出等方面入手。網貸監管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在整個監管體系構架內不僅僅是單純地抬高行業門檻,設立條框來進行監管。更重要的是設立和完善退出機制和保障機制,讓網貸平臺從設立、經營、信息披露以及後續的風險防控,甚至到良性退出都有法可依。

就目前來看,“1+3”的政策框架僅僅是監管長效機制的第一步。只有政策不斷完善,才能逐步構架起整個監管體系。目前,在政府監管、行業協會以及平臺自身的共同努力下,平臺在積極準備迎接合規檢查,擁抱監管,運行漸趨平穩。未來,網貸行業是否健康發展,則在於在合規檢查之後能否真正建立起科學、合理、務實,符合中國網貸行業發展現狀和功能定位,更在於中國網貸行業長期發展規律的長效監管機制。這種長效監管機制的建立,又取決於行業層面上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重構與完善,以及平臺(機構)層面上業務模式如何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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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如何建立長效監管機制,中國社會科學院投融資研究中心主任黃國平指出:

首先,要根據我國網貸行業真實發展現狀,承認不同平臺之間業務模式存在差異性。

其次,分析和研判當前行業主要業務模式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對主要業務模式按業務功能分類制定相應的監管原則和標準。

其三,根據當前行業主要業務功能分類監管原則和標準,制定科學合理、銜接有序、覆蓋全行業的監管體系框架。在此基礎上,依據不同業務模式、業務特點和風險特徵分門別類地制定能夠反映當前行業發展現狀,又能體現行業未來發展趨勢的標準和細則體系,從而形成具有可預見性、可操作性和現實針對性的長效監管機制。

最後,在網貸備案和合規檢查的基礎上,根據建立的監管框架和長效機制,對通過備案和合規檢查的平臺儘快頒發金融牌照,實施持牌經營,以便在政策和制度上將合規網貸平臺納入正式監管體系。平臺金融牌照可根據平臺業務特點和自願申請相結合的原則發放,隨後,根據牌照的許可業務類型和特點實施差別化按功能分類監管。


如何分類?黃國平指出,對於定位於信息中介的網貸平臺,在堅持和完善“一個辦法”和“三個指引”基礎上,針對平臺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問題,提高投資門檻,強化投資人與平臺的議價能力。鑑於定位於信息中介的網貸平臺不承擔來自於融資人的信用風險,對平臺自有資本的要求可不必太高,重點在於評估和監控平臺可能存在的包括技術風險在內的操作風險。

對於定位於類銀行業務的網貸平臺,當下,可能的可行辦法是鼓勵與中小商業銀行兼併重組,這樣,一則解決了平臺從事銀行業務的牌照問題,同時,也有利於網貸平臺利用自身的金融科技優勢賦能商業銀行傳統業務,從而實現合作雙贏。不言而喻,實現了與商業銀行兼併重組的網貸平臺,在監管上也自然納入了商業銀行的監管範疇。

對於業務模式介於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之間的網貸平臺,根據平臺的業務類型、風險特徵和大小等,在准入門檻、自有資本、投資人要求、經營區域、管理團隊、準備金規模等方面通過制定各類監管細則予以明確界定。

黃國平強調,只有立足我國網貸行業真實發展現狀,完善和提升行業和平臺內部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和健全外部長效監管機制和監管構建,才能真正促進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實現真正的普惠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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