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貸款對象、異地繳存也可申請貸款……成都公積金新規解讀來了

新修訂的《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繳存辦法》)和《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貸款辦法》)已於

10月1日正式實施,《繳存辦法》新增了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等內容,《貸款辦法》規定了公積金貸款應遵循“先存後貸、存貸掛鉤、貸款擔保、風險可控、簡化手續、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則。(戳文末“瞭解更多”回顧公積金新政)

日前,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就兩個辦法的具體內容進行了解讀。


降低自願繳存准入門檻 擴大公積金制度紅利

《繳存辦法》根據相關規定,明確在本市就業的港澳臺人員和取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的外籍人員可以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實現與本市繳存職工“同城同待遇”。明確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務派遣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和義務,加強對職工合法權益的保障。

《繳存辦法》新增了關於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的規定。公積金聯名卡作為職工辦理公積金業務的資金落地賬戶,在保障資金安全、方便信息查詢等方面起非常重要作用,新增此條,一是明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的新辦和密碼管理事宜,二是依據相關規定,已有銀行I類結算賬戶的職工,可使用已有銀行賬戶進行關聯,使其具備聯名卡相關功能。


關於賬戶設立、變更與註銷:

《繳存辦法》 根據《條例》規定,明確單位辦理繳存登記和單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的規定,保障繳存職工合法權益;明確單位辦理註銷登記的管理原則,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


關於繳存:

《繳存辦法》根據《條例》相關規定,明確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新參加工作及新調入職工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執行標準。為規範單位繳存行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明確單位繳存比例應在規定範圍內,繳存比例不應高於12%且不應低於5%。並且,《繳存辦法》降低了經營困難企業申請降比緩繳條件。

繳存辦法》明確了補繳欠繳公積金的相關規定:

一是單位欠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時,明確單位和職工應承擔的繳存義務;二是單位無法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時,對核實職工工資提供了兩種可採納的辦法,規範繳存行為。


關於賬戶封存、轉移、託管:

《繳存辦法》根據相關規定要求,明確異地轉移管理規定,同時為保證資金安全,明確職工辦理異地轉出業務時,在成都公積金中心應無公積金貸款餘額。


關於自願繳存:

《繳存辦法》為加強自願繳存管理,明確自願繳存規定,取消個體工商戶參照一般單位繳存公積金,不再辦理繳存登記的管理原則,統一要求個人自願繳存者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協議繳存公積金,降低自願繳存准入門檻,取消上一年度納稅證明業務辦理材料,提升管理效率。

同時,成都公積金中心中心積極推進“互聯網+公積金”服務,明確網上辦理業務範圍、電子證明與櫃面出具的紙質證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擴大公積金貸款對象 異地繳存也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貸款辦法》規定,公積金貸款遵循“先存後貸、存貸掛鉤、貸款擔保、風險可控、簡化手續、高效便民”的原則,這明確了公積金貸款基本原則,新增了“存貸掛鉤”的要求,強化了權利義務的一致性。


關於貸款對象和條件:

《貸款辦法》根據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以及部委關於異地貸款的相關規定,將公積金貸款對象擴大為在本市正常繳存的職工(含個人自願繳存者)及符合規定條件的異地繳存的職工。包括在本市就業按規定繳存公積金的港澳臺人員、取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的外籍人員、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等。同時,在異地公積金中心正常繳存的職工也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

同時,增加了“公積金貸款支持繳存職工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條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規定。


關於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貸款額度與繳存餘額和繳存時間係數掛鉤,這更加有效地體現繳存義務與申請使用公積金貸款權利對等的原則,增強公積金制度的互助性,突出了對長期繳存職工的貸款支持。同時,將貸款期限明確為最長30年,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時間後5年。


關於貸款合作項目管理:

《貸款辦法》為了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合作積極性,擴大樓盤項目合作範圍,取消了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的要求,簡化了合作項目申請資料、公積金中心調查審核內容等。為更多的樓盤項目支持公積金貸款創造了條件。


對借款人採取欺騙手段獲得公積金貸款的:

《貸款辦法》明確除追究其法律責任外,還應進行不良行為登記,自登記之日5年內取消其公積金貸款資格。對騙貸行為進行懲戒,建立了失信懲戒機制。


記者:繆夢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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