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分錄大全——旅遊行業

一、行業規定

旅遊服務屬於生活服務業,在最新的營改增中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和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二、公式及稅率

對於試點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選擇差額徵稅的,除了銷售額中已抵減的費用外,仍然可以抵扣其他符合條件的進項稅額。

旅遊業差額徵稅的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和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

當期銷項稅額=銷售額÷(1+6%)×6%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銷售額÷(1+3%)×3%

三、發票開具

其中選差額徵稅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的上述費用,按照規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在最新的營改增試點公告中規定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徵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徵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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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賬務處理

(一)一般納稅人差額徵稅的會計核算

根據《關於印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規定 :對於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費用的,用於記錄該企業因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 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銷項稅稅額抵減”專欄;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稅額抵減 )[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

主營業務成本[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假設 A 公司屬於一般納稅人,含稅銷售額應按 6% 進行價稅分離。

1. 取得旅遊服務收入時的會計處理

借 :銀行存款

貸 :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 支付 B 公司旅遊服務分包款時的會計處理 :

借 :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稅額抵減)

貸 :銀行存款

3. 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門票費入賬時的會計處理 :

借 :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稅額抵減)

貸 :銀行存款

(二)小規模納稅人差額徵稅的會計核算

文件規定 :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對於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費用的,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應直接衝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

主營業務成本[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假設 A 公司屬小規模納稅人,含稅銷售額應按 3% 進行價稅分離。

1. 取得旅遊服務收入時的會計處理 :

借 :銀行存款

貸 :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 支付 B 公司旅遊服務分包款時的會計處理 :

借 :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 :銀行存款

3. 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門票費入賬時的會計處理 :

借: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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