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審文書|OPPO商標戰!歐柏醫療PK歐珀移動,OPPO手機還好嗎?

在如今幾乎每人一部手機的電子通訊時代,與曾經人們爭相購買,甚至找人代購國外手機品牌不同的是,越來越多的國產手機品牌崛起,佔據了更廣泛的手機市場。

人們討論的不再是,選擇買蘋果還是買三星,而是買華為、小米,還是買OPPO……

評審文書|OPPO商標戰!歐柏醫療PK歐珀移動,OPPO手機還好嗎?

在眾多國產手機品牌當中,OPPO雖然是由四個英文字母組成,但對於我國的手機用戶來講,更方便分辨與記憶。當人們提到“OPPO”時,自然會聯想到它的商標,它的手機型號,以及它在電視、網絡中所呈現的廣告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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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很多人不知道的是,“OPPO”這個稱呼,並非我們熟悉的手機,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獨有,歐柏醫療器材公司,其英文名稱同樣也叫“OPPO”。

正因如此,對於“OPPO”商標的申請註冊,在雙方的眼裡,無疑是一場戰爭!

就在近期,一起“OPPO”商標的無效宣告請求案件審理終結,誰贏誰輸,商標花落誰家,商評委的評審文書如下——

評審文書|OPPO商標戰!歐柏醫療PK歐珀移動,OPPO手機還好嗎?


關於第9881377號“OPPO”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152786號

申請人:歐柏醫療器材公司

被申請人: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9月28日對第9881377號“OPPO”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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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1、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申請且已初步審定在第25類商品上的第7766879號“OPP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評審文書|OPPO商標戰!歐柏醫療PK歐珀移動,OPPO手機還好嗎?

2、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在第10類商品上的第1272128號“OPPO及圖”(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7766882號“OPPO” (以下稱引證商標三)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其註冊和使用容易誤導公眾,致使申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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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人系全球知名的醫療用品及運動護具供應商,“OPPO”系列商標是申請人的門戶商標,具有很強的顯著性,並且經過長期廣泛的宣傳使用,在相關公眾中具有很高的認知度。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OPPO”系列商標必然是知曉的,其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具有明顯的惡意,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擾亂了商標註冊管理秩序及公共秩序。

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商標檔案、商標行政確權案件裁定書與法院判決書、用以證明申請人及其商標知名度情況的購銷合同、銷售發票、報關單、參展資料、產品手冊、宣傳海報等材料。

被申請人答辯稱:

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並不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不會誤導公眾,不會損害申請人的商標權利。同時申請人引證商標在中國大陸並不具有極高的知名度,未達到馳名商標的影響力。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並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被申請人請求維持爭議商標註冊。

被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標註冊證與變更、轉讓、續展證明、廣東省著名商標證書、被申請人“OPPO”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申請人質證堅持前述無效宣告理由與請求。

我委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於2011年08月23日提出註冊申請,2016年12月14日獲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18類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揹包等商品上。

2、引證商標一由申請人於2009年10月19日提出註冊申請,2012年02月27日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獲准初步審定並公告,後被本案被申請人提出異議,2013年4月1日,商標局作出准予該商標註冊的決定。

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引證商標二、引證商標三已獲准註冊,指定使用在第10類緊身腹圍、腰帶、血壓計、腹帶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二、三均為有效註冊商標。

本案的焦點問題為:

1、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是否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鑑於引證商標一獲准初步審定公告的日期晚於爭議商標申請日,故本案應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審理。雖然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字母構成相同,但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揹包等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不屬於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上述非類似商品上共存不致引起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其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2、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其引證商標二、三已在中國經過長期、廣泛宣傳使用,為中國相關公眾所熟知。因此,申請人關於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情形的主張缺乏相應事實依據。

另,《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 “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標註冊無效的絕對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等商標的註冊行為。鑑於並無證據表明本案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構成上述情形,故我委對申請人的該項主張亦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並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張亞軍

姚旭祺

邵燕波

2018年08月24日


其實,在歐柏醫療器材公司與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之間,針對“OPPO”這一商標名稱的爭奪已經不是第一次了,面對同一名稱的情況,在商標方面,在面對他人已經率先註冊時,也只能望而興嘆。

所以說,商標註冊,越早申請就越能掌握商標的優先權。因為,在你猶豫不決之時,很難想到,是否會有他人搶在你先申請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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