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關注」刑訴法修正草案三審,聚焦這5方面問題

「今日关注」刑诉法修正草案三审,聚焦这5方面问题

10月22日,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三次審議。相對二審稿,草案三審稿在速裁程序的適用、缺席審判程序的完善等方面作了修改,並明確中國海警局對海上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01

未成年人案件擬不適用速裁程序

此前,草案二審稿規定了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專家學者提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實踐中通常釆用有利於關護幫教未成年人的審判方式,並對未成年人進行法庭教育,速裁程序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且一般採取集中審理、集中宣判的形式,不利於開展關護幫教和法庭教育,難以充分體現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建議增加規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不適用速裁程序。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釆納上述意見,增加相應規定。

02

增加按照有關普通程序的規定重新審理的情形

草案二審稿規定,人民法院在適用速裁程序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情形的,應當按照有關普通程序的規定重新審理。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情形。草案三審稿採納上述意見,作出相應修改。

03

擬對缺席審判案件入口嚴格審查

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五條中規定,對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要求缺席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學者提出,缺席審判程序是刑事訴訟中的特別程序,法院在案件入口審查上應嚴格把關。除了審查起訴書是否具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外,還應當對是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進行審查。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缺席審判的條件中增加相應規定。

04

“缺席審判”擬明確檢察院抗訴權

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五條同時對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就缺席判決提出上訴作了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建議增加人民檢察院對缺席判決提出抗訴的規定。草案三審稿增加相應規定。

05

中國海警局對海上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今年6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國海警局行使海上維權執法職權的決定》,規定中國海警局履行海上維權執法職責,執行打擊海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海上治安和安全保衛等任務,行使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相應執法職權;同時要求在條件成熟時修改有關法律。中央軍委法制局和有的社會公眾提出,為做好與《決定》的銜接,保障依法打擊海上犯罪活動,建議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加相應規定,明確中國海警局的偵查主體地位。草案三審稿採納上述意見,在刑事訴訟法附則中增加規定,中國海警局履行海上維權執法職責,對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中國海警局辦理刑事案件,適用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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