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
於2018年10月27日起施行。消防救援銜是繼軍銜、警銜、關銜、外交銜之後,我國設立的一種新銜級,是專門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設立,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員身份、區分消防救援人員等級的稱號和標誌,是國家給予消防救援人員的榮譽和相應待遇的依據。
《條例》對消防救援銜的稱謂、等級、授予、晉升等作出了專門規定。消防救援銜授予對象為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統一領導管理的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在職人員。
1、管理指揮人員設總監、副總監、助理總監,高級、一級、二級、三級指揮長,一級、二級、三級、四級指揮員,共三等十一級;
2、專業技術人員設置專業技術高級指揮長和一級、二級、三級指揮長,專業技術一級、二級、三級、四級指揮員,共二等八級;
3、消防員設一級、二級、三級消防長,一級、二級、三級、四級消防士,預備消防士,共三等八級。
授予消防救援銜,以消防救援人員現任職務、德才表現、學歷學位、任職時間和工作年限為依據;消防救援人員勝任本職工作、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且經培訓合格,方可晉升上一級消防救援銜,在執行消防救援任務或其他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德才表現突出的可以提前晉升。
根據《條例》規定,近期國務院還將出臺消防救援銜式樣和佩戴辦法,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授銜工作將隨著轉制人員職級套改、換裝等陸續展開。
《消防救援銜條例》圖概覽!
(文章內容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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