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現有制度

生育保险现有制度

在我國,所有生育期間的女職工都應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為了考慮到社會各種情況,國家出臺了不同的制度以保證權益均沾。如果心貝網的廣大女性職工朋友們不清楚的話,很有可能混淆哦,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兩種生育保險制度

1.由女職工所在單位負擔生育女職工的產假工資和生育醫療費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及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女職工懷孕期間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產假期間工資照發。這種情況是女職工所在單位沒有購買生育保險,而國家要保護女職工生育權益下制定的政策。

2.生育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應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內生育女職工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支出情況等確定,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職工個人不繳費。

參保單位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後,其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生育醫療費包括女職工生育或流產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以及女職工生育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生育保險津貼在生完小孩五個月內辦理,分別由女職工,男配偶所在單位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生育保險報銷程度

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女職工生育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生育保險政策強調,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對於原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在2012年1月1日前已經生育或計劃生育享受產假,但在之後申報生育津貼的,按照新計發辦法計算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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