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學習:契約型私募基金

我國現在的私募基金大體上有4種組織形式:契約型私募基金、公司型私募基金、信託型私募基金和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今兒咱們就來學習下契約型私募基金。

契約型私募基金也稱為信託型基金,歸根結底就是一種信託式私募基金,屬代理投資範疇。契約型私募基金由基金經理(即基金公司)與代表獲益人權益的信託人(基金託管人)之間訂立信託契約而發行獲益憑據來募集基金,由經理人按照信託契約對基金進行投資管理,由託管人作為基金資產的名義持有人保管基金資產。

契約型基金通過發行獲益憑證,投資者者購買後變成基金獲益人,分享基金經營成果。契約型基金沒有基金規章,基金管理人、託管人、投資人三方當事人的行為及其法律關係是通過信託契約來約束。

契約型私募基金的優勢:

1、募集規模大,範圍廣。以公司型或者合夥型設立的私募基金為例,合格投資者上限人數僅為50人,而契約型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數量上限可以達到200人。因此,與其他兩種形式的私募基金相比,契約型基金的募集規模更大,範圍更廣,募集難度也大大降低。

2、低成本運作,專業化管理。契約法律關係無需註冊專門的有限合夥公司或投資公司,不必佔用獨佔性不動產、動產和人員的投入。並且契約私募基金通常都採用類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給經營者和保管者一筆固定的年度管理費用。

3、決議計劃執行效率高。在契約框架下,當投資者把信託財產委託給基金公司管理後,投資者對財產便喪失了支配權和發言權,信託財產由基金公司全權負責經營和運作。所以,契約型基金的決策權一般在管理人層面,執行效率高。

4、免於雙重賦稅。由於契約型私募基金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不被視為納稅主體。因此只需在收益分配環節,由受益人自行申報並交納所得稅即可。

5、退出機制方便靈活,流動性強。契約型私募基金的一大優勢就是擁有方便靈活的組織形式,投資者與基金公司之間契約的訂立可以滿足不同的客戶群的需求。在法律框架內,信託契約能夠自由地做出各種約定。相比較而言,公司型和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的退出機制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程序,往往面臨冗雜的工商變更手續。

6、資金安全性高。與公司型或合夥型私募基金相比較,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這三種組織形式中資金的安全性最高。在契約框架下,可設定委託人、受託人和託管人三方分離,而公司型和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在制度上沒有設立託管人這一保障環節,更多地是要依靠監事會或有限合夥人對管理人的監督,因此管理人具有潛在的攜款潛逃的風險。

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缺點:

由於中國私募基金的發展相對落後,契約型私募基金的“三權制衡”作用相對較弱,存在管理人、投資人雙方力量不平衡、託管人對管理人的監管不完善、對持有人利益的保護也沒有健全的制度等缺陷。雖然證券監管部門也出臺了一些政策措施,如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中增加獨立董事,加強信息披露等,但仍未能從根本上改造私募基金組織體系,因此收效甚微。

自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出臺《私募出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後,契約型基金好像走下了神壇,私募機構紛紛試水,契約型基金面臨著新一輪的擴張趨勢,機遇與挑戰並存。

私募學習:契約型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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