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輟保學,讓甘孜的每一個孩子“進得來、留得住、學得好”!
在電影《一個都不能少》裡
代課教師魏敏芝為了
“一個都不能少”的承諾
踏上了尋找輟學學生的艱難路
18年後,電影裡魏敏芝的擔憂
已經成為過去
2017年9月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關於進一步加強控輟保學
提高義務教育鞏固水平的通知》
控輟保學自此有了行動綱領
↓↓
今年年初
我州各縣(市)瞄準這塊“硬骨頭”
始終把義務教育階段控輟保學工作
作為當前教育扶貧工作的重中之重來抓
通過制度保障,動態監測
摸排勸返,愛心幫扶等多層次多舉措
立體動態推動控輟保學工作
確保學齡人口不因貧困輟學
阻斷貧困代際傳遞
控輟保學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讓全州的每個孩子
都能接受義務教育
事關千村萬寨的家家戶戶
事關甘孜的發展和未來!
今天特推
《甘孜藏族自治州義務教育階段控輟保學宣傳手冊》
(藏漢雙語版)
讓我們一起看看
什麼是“控輟保學”?
為什麼要“控輟保學”?
怎麼樣“控輟保學”?
······
宣傳手冊(漢文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第七條 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二章 學生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週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週歲。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二十一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第六章的規定,未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採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
第三條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第六條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第七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並採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司法保護
第八條 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
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對其進行義務教育。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責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進一步加強控輟保學
提高義務教育鞏固水平的通知
國辦發〔2017〕72號
(節選)
一、堅持依法控輟,建立健全控輟保學工作機制
縣級人民政府要履行控輟保學主體責任,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他們解決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輟學。
四川省教育廳辦公室關於印發
《2017年度教育脫貧攻堅
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川教廳辦(2017)4號
(節選)
考核內容
(一)基礎分(3分)
1.控輟保學工作1.5分
在國家及部委、省委省政府、省脫貧辦、脫貧驗收第三方評估、教育廳等單位組織的檢查中,無輟學現象,得1.5分。
···
(三)減分項
1.義務教育階段輟學扣分。
計算公式:
縣達標率=義務教育階段實際在讀適齡兒童少年人數/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應就讀總人數*100%
計分方式:縣達標率100%計滿分;每減少0.1個百分點扣0.5分,直到該項扣完為止。百分點按四捨五入法取數,不足0.1個百分點時,按0.1個百分點計算。
指標釋義:
(1)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應就讀總人數:指考核驗收時,戶籍在本縣(市、區),應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人數。
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應就讀總人數=6—15週歲(或7—16週歲)適齡兒童少年數-教育局同意的身體等原因休學人數、推遲入學人數-已完成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人數。
(2)義務教育階段實際就讀適齡兒童少年人數:指驗收考核時,該縣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實際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人數,包含有證明的在外地就讀學生人數、送教上門學生人數。
義務教育階段實際在讀適齡人數=義務教育階段本地在校就讀人數(含有學籍的送教上門學生)+外地在讀人數-未滿六週歲(或七週歲)學生數-已經畢業適齡階段人數。
2017年脫貧攻堅“摘帽縣”
瀘定縣教育扶貧
(節選)
督查方案
四、督查內容
(二)控輟保學指標。義務教育階段無一人輟學(按義務教育階段適齡人口名冊進行抽查)。不能在學校就讀的重度殘疾兒童必須送教上門,並且建立學籍。學生病假必須經二甲以上醫院開具證明,並經教育局認可,病休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需延長時間必須再到醫院開具證明,並經教育局認可。
甘孜藏族自治州義務教育條例
(節選)
第二章 學生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週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邊遠農村、牧區的適齡兒童,可推遲到七至八週歲入學。視力、聽力、語言、智力等殘障的適齡兒童入學年齡經批准可以適當推遲。可以推遲入學的邊遠農村和牧區的範圍,由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州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原因消失後,其監護人應當及時送其入學。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三)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採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第五十七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申請,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甘孜州教育保障和學生資助類政策
學前教育
(一)免費學前教育計劃
免除所有公辦入園幼兒保教費。由州縣財政分別按公辦農牧區幼兒園600元/生/年的標準、公辦城鎮幼兒園按1000元/生/年的標準將保教費補助到幼兒園。
(二)免費午餐補助計劃
對全州公辦幼兒園入園幼兒提供4元/生/天的免費午餐補助,全年按200天計算,每生每年共補助800元。
義務教育
(一)“三免一補”政策
“三免”:為全州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免費教科書標準為:農村小學104元/生/年、初中194元/生/年;城市小學90元/生/年、初中180元/生/年;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為全州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學生免除學雜費,國家、省對義務教育生均公用經費補助標準達到了小學600元/生/年、初中800元/生/年,州、縣補助標準達到小學60元/生/年、初中120元/生/年;從2016年春季學期起,對寄宿制學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標準增加公用經費補助;免作業本費標準:小學30元/生/年、初中40元/生/年。
“一補”:為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寄宿制學生給予補助一定生活費,從2013年秋季補助標準提高至1700元/生/年。
(二)學生營養改善計劃
為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提供每生每天4元營養餐補助,全年按200天計算,主要採用兩種供餐模式:一種是學校食堂供餐模式;一種是“蛋、奶、水果“等營養食品供餐模式。從2014年春季學期起,主要以食堂供餐模式為主(且正餐)。
(三)高海拔地區學校取暖補助政策
對全州海拔在2500米以上的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發放取暖補助,每生每年200元,專項用於學校取暖設備和材料購置,以及運行和維護等方面支出,保證學生冬季取暖。
特殊教育
對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或附設特殊教育班就讀的殘障少年兒童實施免費特殊教育計劃,按照每生每月800元標準兌現資助經費,全年按10個月計算。
普通高中教育
(一)普通高中“兩免”教育計劃
對州內就讀的公辦普通高中在校生免除學費、免除課本費。免學費標準:省示範性普通高中(康中、瀘中)1200元/生/年,其他普通高中1000元/生/年。免課本費標準:1000元/生/年。
(二)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助學金
對普通高中貧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資助,資助比例是在籍學生總數的36%,資助標準: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按貧困程度分為兩檔,一檔標準為每生每年2200元,二檔標準為每生每年1800元,兩檔比例為5︰5。
(三)普通高中寄宿制學生生活補助
對全州貧困普通高中寄宿制學生,按每生每年1700元補助生活費。
中等職業教育
(一)“9+3”免費中職教育
對到內地“9+3”中職學校就讀的藏區中職學生給予免除學費、補助生活費和雜費的資助。具體標準是:學制3年的免除學費3年,每生每年2000元;生活費補助3年,前兩年每生每年3000元,第三年每生1500元,不足部分通過工學結合、頂崗實習獲得報酬;交通、住宿、書本等雜費補助3年,每生每年1500元。對就讀中職學校學制1年的高中畢業生免除學費,生活費補助、交通、住宿、書本等雜費補助,按前兩年標準,補助時間1年。到內地中職學校就讀的藏區中職學生整體納入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範圍。
(二)中職免費教育
對就讀中職學校的學生給予免除學費、補助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具體標準是:學制3年的免除學費3年(含5年制高職前三年),每生每年2000元;生活費補助3年,前兩年每生每年2000元,第三年每生1000元(只有州內中職學校享受),不足部分通過工學結合、頂崗實習獲得報酬。
(三)中職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生活補助
從2016年秋季學期起,對全州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中職學生在發放中職國家助學金基礎上,再給予每生每期500元(每學年1000元)的生活補助。
高等教育
(一)大學生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學生符合相關條件的,每生每年可申請8000元助學貸款。貸款學生在校期間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主要用於解決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問題。
(二)高校畢業生到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學費獎補政策
對省屬高校畢業生到艱苦地區基層單位就業,連續服務滿三年以上的,省政府按畢業生在校期間實際交納學費給予每生每學年不超過6000元的補助。部屬高校大學生由國家直接兌現到學校。
(三)普通高校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入學資助政策
對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從家庭所在地到被錄取院校之間的交通費及入學後短期的生活費進行補助,省內院校錄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外院校錄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
(四)甘孜州非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學生資助
對升入高職學校的貧困生,升學當年每人一次性資助500元;升入專科預科的貧困生,每人一次性資助1000元;升入本科預科的貧困生,每人一次性資助2000元;升入專科學校的貧困生,每人一次性資助3000元;升入一般本科學校的貧困生,每人一次性資助4000元;升入重點本科院校的貧困生,每人一次性資助5000元。
(五)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新入學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學費和生活費補助
從2016年秋季學期起,對全州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新入學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含高職、專科、本科),按照每生每學年4000元的標準給予資助(學費2000元、生活補助2000元),連續資助直到學業結束。
(六)雨露計劃職業教育扶貧助學補助
從2016年春季開始,對農村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子女就讀全日制普通專科教育、全日制普通高職教育的貧困家庭每學年補助1500元,直到畢業為止。
(七)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在校本專科生社會救助
通過統籌社會助學資金對全州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在校本專科生進行救助,具體救助標準根據當年助學資金籌措情況確定,其中2016年對建檔立卡貧困在校本科生按每生3000元標準進行救助,對建檔立卡貧困在校專科生(含高職)在“雨露計劃”專項扶貧補助1500元/生/年基礎上再按每生1000元標準給予救助。
縣級教育扶貧救助基金
從2016年11月開始,各縣市設立縣(市)級教育扶貧救助基金,對農村貧困家庭在享受現有教育保障制度和助學幫扶政策基礎上,仍然存在與子女就學有關的特殊困難的,按每戶500至5000元的標準給予救助。
確保廣大的適齡兒童少年
“進得來、留得住、學得好”
“控輟保學”任重而道遠
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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