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不交社保,重罰!

剛剛,人社部發布新規,不交社保的要小心了,企業和老闆將會進入“黑名單”!

2018年10月16日,人社部官網發佈《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

人社部:不交社保,重罰!

徵求意見稿中明確“黑名單”是指違反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各類參保及待遇領取人員嚴重失信記錄信息。

人社部擬要求有以下六種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縣級及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列入社保“黑名單”:

1、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2、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3、非法獲取、出售或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的;4、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且拒不整改的;5、負有償還義務的用人單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償還社會保險基金已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存在上述情形的企業必須重視起來,否則進入“黑名單”容易,再出來就難了!

社保“黑名單”企業多方受限

從人社部發布的這條新規可以看出,進入社保“黑名單”的企業,將會在多方面受到懲罰,如政府採購、交通出行、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各方面。

人社部:不交社保,重罰!

這些社保繳納情形都不合規

1、不繳社保

社會保險主要是由養老、醫療、生育、工傷和失業保險構成,其中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單獨繳納。如果用人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與切身利益相關的養老、醫療等待遇都將不能享受。

社保是國家強制保險,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勞動法》規定: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但是會發放一筆社保補助費,用現金代替社保繳納。這是不可取的。

2、不足額繳納社保

每年社保機構都會在固定的時間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

但現實中,有些單位為了節省用工成本,以現金方式發放工資,不提供工資單等必要證據,按最低工資或者低於員工實際工資的數字為基數為員工繳納社保費,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公司未按實際工資水平繳納社保費用,屬於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如果社保繳費打了折扣,養老保險、生育保險等待遇也會打折扣。

遇到少繳社保的用人單位,應當細心蒐集好相關證據,通過向勞動監察投訴、舉報等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按實際工資數額為基數繳納社保,並補繳未依法繳納期間的費用差額。

3、未及時繳納社保費用

《社會保險法》第58條、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單位和員工說,試用期內不繳社保,試用期過後,一次性補繳。實際上,法律並沒有如此規定。員工在試用期也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

注意:實際工作中,有這樣幾種情況,可次月辦理社保。

1、入職時間在當地社會保險增員業務辦理時間之後,導致當月無法辦理:可以次月補辦業務。

2、員工離職和入職在同一個月份之內:離職單位,當月不能減員;入職單位,也就無須當月增員。

3、員工離職單位,有保險欠繳情況,導致離職當月不能及時減員:對於欠繳保險嚴重的單位,完成補繳的情況很複雜,有的幾個月即可完成,有的幾年也無法完成。這種情況,在同一個統籌地區的用人單位,無法辦理增員業務,也就不能為入職員工參保。需要與社保請示,如何解決問題。

4、違規補繳社保

據報道,北京等地車市、樓市限購令出臺後,催生出代辦社保業務,並迅速發展成為簽訂假冒勞動合同、補繳社保費用、領取社保證明等一條龍服務。

針對某些中介機構和個人承諾為個別外埠人員補繳養老保險的情況,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明確表示,一經發現屬於違規補繳的情況,將對違規補繳產生的繳費年限和賬戶進行清理,後果由違規個人承擔,並將相關信息記入個人信用警示系統。

另有情況則是,部分勞動者因個人原因(如自由勞動者),沒有公司為其繳納社保,而自己又想繳納社保,於是選擇由代理機構代理辦理社保。問題在於,這種所謂的“掛靠單位”與沒有單位的個人之間是不存在勞動關係的,這種方式也不可取。

根據2016年7月實施的《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虛構勞動關係、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也就是說“掛靠”繳納社保是違法的。

溫馨提醒:

此次雖是徵求意見稿,但距離執行的日子也不會太遠啦,存在違規現象的老闆趕快抓緊嘍,千萬不要進“黑名單”了再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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