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范冰冰「逃稅事件」中銷毀會計憑證的牟恩廣可能會被判多少年有期徒刑?

昨天我在今日頭條中針對

“銷燬會計憑證”事項寫下了如下內容的文字:

如果沒有企業負責人的授意,財務人員是沒有權力銷燬會計憑證的。我認為,銷燬會計憑證,應由直接負責的企業主管人員承擔責任。財務人員在做任何事前都要取得單位負責人的手籤授權並加蓋單位公章,政府應儘快考慮修改相關法律,針對銷燬會計資料的行為,應由單位負責人承擔責任,財務人員可以免於處罰。

答疑:范冰冰“逃税事件”中销毁会计凭证的牟恩广可能会被判多少年有期徒刑?

沒想到此條內容一經發布,引起了熱議,閱讀數達到72萬之巨。有敏感的朋友留言“說的是冰冰吧”,確實我寫這條短文,針對的就是范冰冰的經紀人牟恩廣銷燬會計憑證事件。

答疑:范冰冰“逃税事件”中销毁会计凭证的牟恩广可能会被判多少年有期徒刑?

雖然牟恩廣從身份上不是范冰冰的財務人員,但“銷燬會計憑證”的罪行是每一個財務人員關心的問題。

對於“銷燬會計憑證、賬簿”,《會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162條第2款進行了具體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那麼,何為“情節嚴重”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第八條的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故意銷燬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燬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相對於范冰冰超8億的補稅、滯納金和罰款,相應的被銷燬會計資料涉及金額在50萬以上,似乎是很容易的事。而這即意味著,牟恩廣可能面臨最高5年的有期徒刑,且沒有前置免除“罪刑”的條款。

企業的員工,雖然是受僱於企業,但是也要依法辦事,辦事之前要明白是否是違法行為。一旦觸犯法律,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在現實中,個別財務人員在單位負責人指使、命令下將會計帳簿資料銷燬以達到逃稅、妨害清算等非法目的,從而導致受到刑事追究。

從良知的角度,我在發佈的短文中,呼籲政府應儘快考慮修改相關法律,針對財務人員在單位負責人指示下銷燬會計資料的行為,應由單位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財務人員可以免於處罰。

但在未修改前,財務人員務必時刻將上述法律條款牢記在心,堅守職業底線,不要淪為他人非法行為的“殉葬”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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