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修法允許上市公司爲「護盤」回購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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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修法允許上市公司為“護盤”回購股份

股市動盪,大盤不斷跌穿,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情形不斷上演。

巨人網絡10月18日發佈公告稱,將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總額不超過20億元且不低於10億元股份。方正證券10月17日晚公告稱,公司將使用資金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回購公司A股股份。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早已得到監管政策允許,但現行《公司法》只規定了4種公司回購股份情形:減少股本、與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股權激勵、收購異議股東股份。未明確“護盤”是否可以作為合法事由。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將於10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舉行。會議將審議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

多位接近立法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此次修法將修改《公司法》第142條關於公司回購股份的規定,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保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護盤’是一種通俗說法,實際上是指維持資本市場穩定,保障股票正常交易。市場上有時會出現一些異常波動,這種波動脫離了上市公司的市場價值,損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權益。在特別情況下,上市公司採取一定措施進行干預是正當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商法學研究會會長趙旭東告訴記者。

現行《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減少公司註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現行公司法對股份回購的要求很嚴,這些情形已經不能滿足實踐中的需要。”趙旭東說。

事實上,上市公司出於“護盤”回購股份已經符合監管政策要求。

中國證監會2005年出臺了《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管理辦法(試行)》。2013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提出,完善股份回購制度,引導上市公司承諾在出現股價低於每股淨資產等情形時回購股份。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13年發佈的自律規則《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業務指引》對護盤迴購進行表述。該指引第4條將“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作為鼓勵回購的情形之一。

只不過,這些監管註冊是以《公司法》第142條“減少股本”為上位法依據。有專業人士認為,“護盤”必須“減少股本”,而“減少股本”是《公司法》許可的情形,因此,“護盤”是《公司法》許可的情形。

“在資本市場低迷情況下,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可以為市場提供買多力量,同時這也是上市公司自信的表現。”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說。

我國擬修法允許上市公司為“護盤”回購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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