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出版活動的管理,發展和繁榮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出版事業,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
2001年12月12日國務院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於2001年12月25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佈,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共計七章六十八條。
《國務院關於修改〈出版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經2011年3月16日國務院第147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3月19日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共計九章七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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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需要的材料
1、申請書,載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等;
2、經營場所的情況及使用權證明;
3、經營者的身份證明和職業資格證書。
辦理批發性質的條件
1.辦公場所500平米以上。
2.註冊資金200萬以上。
3.中級發行員證。
4.核名通知書、驗資報告、房產複印件、租賃協議。
辦理零售性質的條件
1.辦公場所沒有特殊的要求寫字樓 商務辦公的都成。
2.註冊資金物要求可以是中心 有限公司。可以無註冊資金可以3萬以上註冊資金都可以。
3.初級發行員證。
4.核名通知書、驗資報告、房產複印件、租賃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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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對象
申請設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申請從事出版物零售、出租業務;
申請設立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發展會員的書友會、讀書俱樂部或者其他類似組織,出版單位申請設立發行本版出版物的書友會、讀書俱樂部或者其他類似組織。
受理程序
按照許可的法定條件、標準,查驗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事項是否屬於行政主體的職權範圍,許可申請是否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資格;決定是否受理。跟據《行政許可法》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做出 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審查與決定
(1)按照許可條件及標準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進行合法性、真實性審查,需要補正材料的,應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2)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許可條件的,提出同意的書面審核意見,在審批表上籤署同意的審批意見。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書面意見及理由,簽署不予許可的的意見和理由。
發證
(1)對準予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及時將《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發放給經營單位或個人;
(2)對不予行政許可的,制定並送達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將申請材料一併退還當事人,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 。
辦理時限: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5個工作日對該材料初審。符合法定條件 材料齊全 場地也符合要求的20個工作日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注意事項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需要進行年檢,請注意及時年檢。年檢時間可在辦證時諮詢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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