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檢合併」後的企業合規風險分析

文 | 楊傑 合夥人 王涵 律師 匯業律師事務所

今年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其中明確“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總署”。

出入境檢驗檢疫,即人們通常所稱的“商檢”,包括進出口商品品質檢驗,出入境動植物檢疫和國境衛生檢疫。出入境檢驗檢疫與傳統意義上的海關監管是我國進出口監管體制中最主要的兩個部分。容易引起誤解的是,一些企業將出入境檢驗檢疫簡單的理解為貨物品質檢查,將確保貨物品質質量等同於檢驗檢疫環節的合規管理。這種理解忽視了檢驗檢疫監管上的程序約束。實際上,很多商檢違規案件的發生並非源於產品品質問題,而是違反了監管程序規定。隨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與海關合並後的深入融合,監管合力將進一步提升檢驗檢疫違規情事查緝力度,進出口企業應充分關注在“關檢合併”之後的進出口檢驗檢疫環節中容易發生的違規風險。

一、事前監管環節合規風險

案例1.【進口前未取得檢疫許可】

A外貿公司代理B花卉公司,從臺灣地區進口1批蝴蝶蘭小苗,並向口岸檢驗檢疫機關報檢。在受理報檢時,檢驗檢疫人員發現單證中缺少引進植物種苗的檢疫審批單及相應的備案材料,即要求報檢人補充提供。其後,報檢人補充提供了1份引進林業種子、種苗和其他繁殖材料檢疫審批單。經查確認貨主B花卉公司提供的檢疫審批單為偽造的無效單證,而且貿易代理人A外貿公司提供的該批種苗的植物介質(苔鮮)“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也與貨物進境後的生產、加工、使用、存放單位內容不符。

根據調查情況,該口岸檢驗檢疫機關對A外貿公司未事先辦理植物介質的檢疫審批“擅自進口的行為,處以罰款處罰。對B花卉公司在辦理引進種苗檢疫審批單中的違法行為,向相關部門通報,作移交處理。

評析:為保護生命和生活環境的安全與健康,我國法律法規針對不同產品制定了諸多檢驗檢疫事前監管規則,如本案所涉種苗檢疫進口前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向我國輸入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未報檢或者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處以罰款。這裡事前審批的主要目的是起到預先甄別輸入國的疫情狀況的作用。

“關檢合併”後的企業合規風險分析

事前監管程序是將危及境內安全健康的產品防堵於國門之外的有效手段,有些問題產品如果在入境後再做處理可能已經對境內造成了不可恢復的損害。因此,除了入境動植物事前審批之外,還有諸多類似事前規則存在於出入境檢驗檢疫監管程序中。比如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廢物、舊機電產品的境外裝運前檢驗規則,境外食品生產企業註冊規則,強制性產品認證規則、特殊商品出入境前衛生檢疫審批規則、危險品包裝鑑定規則等,如果企業在進出境報檢前未辦理相關程序並獲得證明文件,則不僅貨物進出口活動將受到影響,而且將面臨承擔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的風險。

二、事中報檢環節合規風險

案例2【法定檢驗商品未報檢】

某企業進口一批貨物,貨物名稱為工字輪、塑料托盤、塑料隔板,企業認為該票貨物系非法檢貨物。後經檢驗檢疫工作人員現場查驗發現,三種貨物均有不同程度磨損。經查,三種貨物均非全新未使用貨物,對此,當事人承認此批貨物為包裝循環使用,由於公司操作人員不知道該批貨物需要按法檢申報,未告知報檢公司相關情況導致申報錯誤。對此,檢驗檢疫部門認定進境廢舊物品未向檢驗檢疫機關申報,對企業處以行政處罰。

評析:商檢部門制定檢驗檢疫目錄,列入目錄內的商品屬於法定檢驗檢疫商品,進出口時應當按照目錄指引進行報檢,但是不能將目錄商品範圍等同於法定檢驗檢疫商品範圍,也就是說,目錄之外的商品也可能是法定檢驗檢疫商品。這是因為有部分商品的法定檢驗檢疫要求,不是根據商品品種確定的,而是取決於商品本身的特有屬性,比如商品本身屬於廢舊性質的,那麼即使未列入目錄,也屬於法定檢驗檢疫商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其他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以下稱法定檢驗)”。正如本案情形,即使進口商品未列入檢驗目錄,但因其廢舊屬性,也應視作法定檢驗商品報檢。如未報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規定,可處以行政處罰。類似情形還可能發生在進口舊機電產品,以及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產品中。

案例3【木質包裝未報檢】

某企業申報進口一批貨物,但是未對木質包裝進行申報,後經查驗發現,貨物使用了48個天然木託包裝,據此,檢驗檢疫部門對收貨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評析:木質包裝材料與其他植物產品一樣存在鑽蛀性害蟲等疫情風險,因此木質包裝在出入境時需要接受檢驗檢疫部門的監管,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進行報檢。但這裡的木質包裝,不包括經人工合成或者經加熱、加壓等深度加工的包裝用木質材料(如膠合板、刨花板、纖維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鋸屑、木絲、刨花等以及厚度等於或者小於6mm的木質材料。值得注意的是,木質包裝檢疫是獨立於貨物檢驗檢疫之外的監管措施,即使貨物本身不屬於法定檢驗檢疫範圍,只要包裝材料使用木質包裝的就應當進行報檢,未按照規定向海關報檢的或者報檢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海關予以行政處罰;此外木質包裝的檢疫雖然獨立於貨物本身,但是也可能影響貨物的進口,比如主管海關對木質包裝違規情況嚴重的,在報經海關總署批准同意後,監督貨主或者其代理人連同貨物一起作退運處理。

根據木質包裝監管規定,進境貨物使用木質包裝的,應當在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政府檢疫主管部門監督下按照國際植物保護公約(以下簡稱IPPC)的要求進行除害處理,並加施IPPC專用標識,海關按規定抽查檢疫,發現活的有害生物的,監督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對木質包裝進行除害處理;對未加施IPPC專用標識的木質包裝,在海關監督下對木質包裝進行除害處理或者銷燬處理。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應當按照《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方法》列明的檢疫除害處理方法實施處理,並按照《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標識要求》的要求加施專用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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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關放行後監管環節合規風險

案例4【未經檢驗檢疫擅自使用】

某公司從俄羅斯進口一臺汽油發動機,屬法檢目錄內產品,按規定應當在收貨人報檢時目的地檢驗後方可使用。該批汽油發動機入境後,運至上海生產基地,該公司在未向目的地檢驗機構申報檢驗的情況下將該汽油發動機開箱,並組裝進雪地車樣機內使用。2018年5月,檢驗檢疫工作人員對該批貨物進行催報時查獲此案。該公司行為構成擅自使用未經檢驗的屬於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接受了行政處罰

評析:商品檢驗檢疫流程的一個特點是,進口口岸地與貨物檢驗檢疫地可分離,即除了大宗散貨、廢物原料、易腐爛商品等之外,有一大部分種類產品可以在進口通關放行後,運至目的地實施檢驗檢疫,這一措施客觀上加快了貨物在口岸的放行速度,提高了貿易便利性,但同時,對於不熟悉檢驗檢疫規則,或者進口環節溝通不暢的企業而言,可能會造成一種錯覺,以為貨物被口岸海關放行就等同於檢驗檢疫完成;或者認為即使沒有完成檢驗檢疫,只要不將貨物銷售出去,企業可以自行使用。這些理解並不符合檢驗檢疫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列入檢驗檢疫目錄的進出口商品,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出口。擅自銷售、使用未報檢或者未經檢驗的屬於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或者擅自銷售、使用應當申請進口驗證而未申請的進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進口法檢商品未在目的地完成檢驗檢疫前,仍屬於海關監管貨物,企業不能擅自拆箱使用,更不能對外轉讓或者銷售。擅自使用未經檢驗的屬於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是比較頻發的檢驗檢疫違規情事,企業應引起充分重視。

同樣值得注意的是,如上文所述,由於木質包裝屬於獨立的檢疫監管項目,因此,進口貨物如在目的地實施檢疫,則在檢疫完成之前,進口企業也不能隨意處置木質包裝,根據《進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監督管理辦法》,未經海關許可,擅自拆除、遺棄木質包裝的,由海關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展望:“關檢合併”舉措的推行,一方面將檢驗檢疫作業全面融入到全國海關通關一體化“兩中心三制度”整體框架,優化作業流程,減少非必要的作業環節和手續,從而降低通關成本,提升通關效率。另一方面,海關將在原有安全准入(出)、稅收徵管風險防控基礎上,增加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等職責,通過建立信息集聚、 優化高效、協調統一的風險防控體系,推行全鏈條式管理,強化智能監管、精準監管,無疑對進出口企業而言既帶來了貿易便利化又增加了貿易合規風險的不確定性。匯業律師事務所貿易合規團隊多年來專注於海關法律事務服務,注重以客戶需求和結果為導向的服務理念,結合長期貿易合規執業經驗,通過為廣大進出口企業提供專業優質的貿易合規培訓等方式,幫助企業建立海關守法審查制度和風險內控程序,使這些企業在日常進出口活動中保持良好的守法記錄,從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的貿易合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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