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村委會簽的征地協議有效嗎?

當土地面臨徵收時,村委會或者說村集體經濟組織究竟是處於“徵收者”的位置,還是處於“被徵收人”的地位,這是讓很多農民朋友們深感疑惑的問題。

一方面,由於集體土地所有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因而說到土地補償費時,村委會總會以補償歸村集體所有為由在把控補償費分配問題上做文章;另一方面,實踐中有很多地方案例表明,徵地時與被徵收人直接接觸、協商簽約的徵收者就是村委會。

結合近期很多農民朋友的相關提問,京尚拆遷律師今天就來為大家解析村民與村委會簽訂的徵地補償協議的有效性問題,希望對有相關疑問的農民朋友有所幫助和啟發。

要弄清村民與村委會簽訂的徵地補償協議的有效性問題,就要先明確村委會在徵地拆遷過程中的地位,也就是我們上文所說的,村委會到底是“徵收人”還是“被徵收人”。

和村委會籤的徵地協議有效嗎?

“標語”徵遷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條的規定,徵收集體土地的,應根據被徵收土地的性質、徵地面積等,根據規定報由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中則規定,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由上所見,根據《土地管理法》等相關土地管理法律規定組織實施的徵地活動具有行政性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與被徵收人簽訂徵地補償協議的應當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不屬於行政主體,也沒有法賦的土地徵收主體資格,村委會的直接地位應當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在徵地過程中屬於被徵收對象。讓問題變得複雜的是,實踐中村委會作為具有“上傳下達”職能的組織,在徵地過程中往往會受徵地行政機關的委託,以徵收方的名義參與到徵地活動的組織實施中,此時對於被徵地農民來說,村委會又站在了徵收者的位置上。


和村委會籤的徵地協議有效嗎?

不動產登記條例2015年3月施行


在以上分析基礎上,接下來農民朋友們要分情況確認自己與村委會簽訂的徵地補償協議的有效性。

第一種情況,如果村委會是依法接受徵收方委託,以政府土地徵收主管部門的名義與村民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在沒有其他違法事由存在的前提下,徵地補償協議的簽訂是合法有效的,協議應當依法按約履行。如果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村民可以追究徵收方即委託村委會作出相關簽約行為的行政機關的責任。京尚拆遷律師要特別提醒的是,在這種情況下,農民朋友們一定要確認村委會是否確有徵收主管部門的合法書面委託文件。

第二種情況,如果村委會以自己的名義組織實施徵地活動,或以自己的名義與被徵地農民簽訂徵地協議的,由於其依法不具有相關的職權,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制定徵地或補償安置方案、組織實施徵地活動,在此前提下與村民簽訂的徵地補償協議應屬於無效合同,村民可以在專業拆遷律師的幫助下向地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等舉報申請查處,並通過訴訟途徑確認協議無效。

和村委會籤的徵地協議有效嗎?

分離的幾個概念


經過以上解析,相信農民朋友們已經初步瞭解了這個問題的答案:與村委會簽訂的徵地補償協議並非一定有效或無效,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但村委會以自己的名義組織實施土地徵收並要求村民簽訂徵地協議的,一定有貓膩。

如果有農民朋友遇到村委會與自己簽訂徵地補償協議的情況的,一定要謹慎簽字,可以就具體情況向專業徵地拆遷律師諮詢,在律師的幫助下確認徵地項目的性質和合法性問題,在保障自己的合法土地權利不會被侵害的前提下再簽字交地,避免出現土地被強佔、協議沒效力、維權處處碰壁的情況發生。

和村委會籤的徵地協議有效嗎?

分離的幾個概念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