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了解的憲法知識

一、什麼是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它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人們行為的基本法律準則。憲法作為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規賴以產生、存在、發展和變更的基礎和前提條件,它處於一個國家獨立、完整和系統的法律體系的核心,是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我國現行憲法是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會議通過的。現行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保持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是中國共產黨執政興國、團結全國各民族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制保證。

二、憲法的作用是什麼?

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憲法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證國家權力有效運行,規範和制約國家權力。憲法通過賦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國家機關公共權力,使國家權力在憲法的軌道上有效運行,避免國家權力缺位、越位和錯位。

2.確認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憲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體現,人民通過憲法使自己的基本權利得到最明確是確認和最有效的保障。

3.調整國家最重要的社會關係,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在國家的各種社會關係中,最重要的關係是由憲法來規範和調整的。從這個意義上說,憲法是社會穩定的調解器和安全閥,對於解決各種重大社會矛盾和衝突,保持社會穩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憲法與一般普通法律的區別是什麼?

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憲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點,又具有與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徵,主要是:

1.內容不同。憲法作為一個國家的根本法,確立了一個國家的根本制度,主要涉及國體、政體、國家結構形式,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國家機關與公民之間的的關係,憲法與法律之間的關係、憲法實施的保障機制等。法律、法規在內容上也涉及憲法所規定的各個方面的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但是,法律、法規必須以憲法的有關規定為基礎,不得與憲法規定相牴觸。

2.效力不同。我國現行憲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憲法作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現在任何法律、法規必須基於憲法而產生,法律、法規的內容應當符合憲法的要求,當法律、法規的內容與憲法的規定相牴觸時,為了維護憲法作為根本法的權威性,應當宣佈有問題的法律、法規違憲。

3.創制程序不同。憲法創制一般需要經過特殊的程序。從制定憲法的過程來看,憲法制定者應當是屬於一個國家統治階級的人民,憲法制定權也只能屬於人民,任何國家機關或者個人都無權制定憲法。人民制定憲法必須由一個國家所有符合條件的公民參與議論、提出立憲的建議,然後通過特殊的程序予以通過。根據憲法授權行使修改憲法或者解釋憲法權力的國家機關或者特定的主體,必須依照憲法所規定的嚴格的修改憲法、解釋憲法的程序,才能對現行憲法作出修正或者解釋。如我國現行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法規的創制程序相對於憲法的創制程序而言就比較簡單。制定法律、法規或者解釋法律、法規的,一般是由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專門的立法機關或者是享有立法職權的國家機關、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法規時享有較大程度的立法自由裁量權。

4.監督、調控的方式和手段不同。作為根本法的憲法,一般是由憲法制定者直接來監督實施。在具體監督實施憲法的實踐中,憲法往往將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授予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或者是專門的國家權力機關。因此,在憲法實施的實踐中,為了保障憲法的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只有憲法明確授予享有憲法監督權的國家機關或者是特定的主體才可以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其他的非授權主體只能在履行自身職責的過程中承擔保障憲法實施的義務,而不能代替憲法制定者來行使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

四、我國憲法的制定與一般法律有什麼不同?

按照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有權制定憲法和修改憲法,其他任何機關和組織都沒有這項權力。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我國憲法也規定了不同於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

1.提議修改憲法的主體不同。憲法規定,有權提議修改憲法的主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而一般法律提出法律議案的主體則要寬泛得多。

2.通過的人數不同。憲法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而一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3.公佈的機關不同。憲法沒有明確規定憲法的修改由誰公佈。在實踐中,四部憲法和四個憲法修正案都是由全國人大公佈的。而依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普通法律由國家主席公佈。

五、為什麼說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強制性和約束力。由於憲法所規定的內容是國家生活中帶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問題,是國家立法活動的基礎,因此,它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

1.憲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據。憲法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具有至高無上的法律地位。憲法所確立的原則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和立法依據。

2.憲法與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憲法在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權威,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和精神都不得與憲法的原則相牴觸、相違背,否則,就會因違憲而無效。

3.憲法是一切組織和個人的根本活動準則。憲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六、憲法的基本價值是什麼?

憲法的基本價值是保障人權。憲法的根本目的和價值在於保障公民權力。其手段主要是設置與限定國家權力。國家機關不得行使憲法所未明確授予的權力。保障人權是憲法規定的出發點,這是因為:

1.對於人權或公民基本權利作出明確規定,這是各國憲法的一項基本和主要內容。

2.憲法關於國家機構及其他問題的規定,也是以如何更好地保障人權為指導思想的。憲政就是對以人權為基本內容和體現保障人權基本精神的憲法的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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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什麼是公民?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一個人具有哪個國家的國籍,就是哪個國家的公民,就要受哪個國家憲法和法律的約束,即依據哪個國家的憲法和法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可見,是否具有某一個國家的國籍,是成為這個國家公民的前提。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八、什麼是公民的基本權利?

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指由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利益,是公民實施某一行為的可能性。作為國家根本大法,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對公民的各種權利一一加以規定。因此,憲法所確認的只能是一些基本的權利,即那些表明權利人在國家生活基本領域中所處的法律地位的權利。

九、我國憲法中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體系有哪些特點?

我國現行憲法在總結前幾部憲法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作了較大調整,規定了符合我國實際的公民權利義務體系,其特點為:

1.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由原來的第三章提到第二章,放在了國家機構之前、總綱之後。這種前後位置的變化,突出了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性,反映了公民基本權利與國家機構之間的價值取向,亦即由國家機構管理人民改變為國家權力來自於人民,為人民服務。

2.公民基本權利的條款有所增加,內容更加充實具體。1954年憲法是14條,1975年憲法只有2條,1978年憲法為12條,而現行1982年憲法則增加到18條,而且內容更加充實、具體、明確。

3.強調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還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另外,還要求公民在行使權利和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

十、什麼是公民的基本義務?

公民的基本義務是指由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遵守和應盡的根本責任。公民的基本義務是公民對國傢俱有首要意義的義務。公民的基本義務與基本權利一起共同反映並決定著公民在國家中的政治與法律地位,構成普通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基礎和原則。

十一、什麼是人權?

所謂人權,就是指人依其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所應享有的所有權利,核心是使每個人的個性、人格、精神、道德和能力獲得充分發展。人權是憲法中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構成的基礎和源泉。

十二、公民有哪些參與政治方面的權利?

公民參與政治方面的權利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政治自由、監督權等。這類權利是國家保障公民有直接參與政治的可能,表明了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

十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含義是什麼?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個基本原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

1.我國公民不分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也都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2.任何人的合法權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護,對違法行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決不允許任何違法犯罪分子逍遙法外。

3.在法律面前,不允許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權,任何人不得強迫任何公民承擔法律以外的義務,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處罰。這一憲法原則既包括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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