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被扣繳8.8億的餘熱尚未散去
這廂作為“舉報人”的崔永元
又被推上風口浪尖
10月7日上午,微博賬號“@小崔讀書匯”發佈《一聲長嘆一聲雷》文章。文章提到,“參與這次大欺詐的既有演藝界大腕也有上海經偵的警察。曾經當著我的面,他們喝兩萬一瓶的酒,抽一千一條的煙,幾十萬的現金用個書包就提走。”
對此,上海警方近日做出回應:
很快,崔永元就回應上海警方:否認了多次聯繫未果的說法,並指出去查原長寧經偵副支隊長彭奮。這下是指名道姓提供線索了。
自今年五月爆料陰陽合同以來,崔永元得罪了很多人,其本人表述 : 屢次受到生命安全的威脅,多次報警收效甚微,甚至家人的隱私和安全也受到威脅。
崔永元曾經在微博中說,他已經收到了十多次死亡威脅,10度報警!有人把威脅信從他家的門縫插了進去。
你可以想象
崔永元的處境有多危險嗎?
網友對此發表評論:
事件仍在持續發酵中……
而對於保護舉報人
這一社會廣泛關注的話題
我國法律在保護舉報人方面有哪些規定?
舉報人應當如何保護自身安全?
法律上對於保護舉報人的規定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指出,“在法律政策方面,我國對保護舉報人一直非常重視,並在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中作出明確規定。”
法 條 鏈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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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刑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報復陷害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證人及其近親屬安全的保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和《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在對舉報人的保密方面也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制度。
按照規定
舉報的受理、登記、轉辦、保管等各個環節,相關機關都應當嚴格保密,嚴防洩露或者遺失;
不準私自摘抄、複製、扣押、銷燬舉報材料;
嚴禁洩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
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複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
對匿名信函除偵查工作需要外,不準鑑定筆跡;
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等等。
舉報人受到威脅如何尋求救濟?
那麼如果舉報人
尤其是類似崔永元這樣的
實名舉報人受到威脅後
他們該如何尋求救濟呢?
張建偉指出:“當舉報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積極進行調查,查明舉報人是否受到實質性威脅,以及威脅到了何種程度,進而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為其提供適當的保護。”
如果舉報人向公安機關反映後,公安機關沒有及時進行處理,由此導致舉報人因沒有得到及時保護而受到不法侵害,則應當追查公安機關是否可能存在翫忽職守等瀆職行為,並依法進行追責。
舉報人保護存在法律盲點
雖然我國為保護舉報人的權益
已經出臺了不少的法律法規
但仍存在不少問題
(一)保護範圍過於狹窄。僅限於舉報人及其近親屬,與舉報人關係密切的其他人不在其列。
(二)保護程序缺失。缺少對舉報程序的規定,舉報人如何申請保護、如何確定保護、怎樣保護未有明確規定。
(三)缺乏對舉報人的經濟補償規定和舉報人財產保護規定。法律對舉報人財產損失是否應當補償,由誰來負責補償,賠償的標準和如何補償等缺乏明確的規定。
其他地區對於舉報人保護
又有何規定呢?
咱們來看看香港地區和美國的做法
香港地區
HK
首先,有嚴格的舉報保密制度。1971年頒佈的《防止賄賂條例》設計了一套嚴密的保護資料來源制度。
其次,對舉報人有全方位的預防性保護措施。在香港地區所有報復舉報人的行為,都屬於刑事重罪案件,最高可處十年監禁。有關部門實施“保護證人計劃”,廉政公署更設立“保護證人組”,更在香港地區以及內地都有“證人屋”。
再次,廉政公署認真對待公民的舉報。廉政公署在接收到每次舉報都有一個編碼回饋給舉報人,舉報材料及舉報人信息也以編碼的方式進入系統,並在四十八小時內對貪汙舉報做出回應,無論結果如何,廉政公署都必須及時通知舉報人。
美國
USA
一是立法保護和專門機構保護。美國製定了專門的舉報人保護法:《被害人和證人保護法》和《證人安全改革法》。美國馬歇爾辦公室專門執行舉報人或證人保護任務,為被保護人提供工作機會、合理住房、平均6萬美元的經濟資助、變更後的證人及其家庭成員身份資料、心理醫生和社會服務等。
二是安全保護和信息保護。美國聯邦和各州實行“證人保護計劃”,威脅或侵害舉報人或證人的處罰非常嚴厲,如果在庭審中“威脅證人”,最高可獲刑20年以上。事後報復,則可能被判終身監禁,甚至死刑。同時,規定不得披露舉報人個人信息或任何可能導致舉報人暴露的事項。
三是救濟保護。在美國,一旦舉報人經申請並被批准進入“保護程序”,將在位於華盛頓特區的“安全和適應中心”接受訓練,這個中心既高度安全又非常秘密,根本沒有地址標識,不僅可以對包括舉報人在內的證人實施秘密有效的保護,還將其保護範圍擴大到家屬,每個受保護的證人或舉報人平均可帶上2~5位家庭成員,且都置於保護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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