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倫通「跑步進場」,監管規定、結算細則出爐

沪伦通“跑步进场”,监管规定、结算细则出炉

CFIC導讀:

沪伦通“跑步进场”,监管规定、结算细则出炉

滬倫通推出前的一切準備工作都在快速推進。10月12日,證監會發布實施《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下稱《滬倫通監管規定》),滬倫通創新業務的各項監管規則正式敲定。業內人士認為,《滬倫通監管規定》的發佈實施,為滬倫通推出正式鳴響了政策發令槍。

《滬倫通監管規定》自8月31日起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滿後,證監會根據市場各方提出的意見建議對其進行了修改完善。該規定徵求意見過程中,滬倫通的其他各項配套制度規則,以及技術方面的準備也在同步進行。市場相關機構、基礎股票發行人、存託及託管機構等在過去一個月裡開展了大量的準備工作。

按照既定時間表,滬倫通擬於今年年內正式啟動交易,屆時將出現滬倫兩地市場企業互掛首單。另據上證報記者獲悉,按照當前工作進度,滬倫通最早可能於12月初成行。

證監會官方網站10月12日發佈的信息稱,《滬倫通監管規定》與徵求意見稿相比進行了一些修改完善,內容涉及境內上市公司在境外發行存託憑證(GDR)後的限制兌回期、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在境內發行存託憑證(CDR)後實施配股等。

《滬倫通監管規定》共三十條,主要內容包括如下五方面:

一是明確了滬倫通CDR發行的審核制度,對相關核准程序、申報文件清單、保薦盡調、會計審計安排和CDR核准數量上限等作出了規定。

二是明確了CDR的跨境轉換制度安排,對境內證券公司參與跨境轉換的條件及相關資產和投資行為等作出規定。

三是明確了CDR持續監管要求,對季度報告、重大資產重組等事項作出差異化安排。

四是明確了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GDR的監管安排。對GDR發行條件、發行價格、限制兌回期以及參與GDR跨境轉換的境外券商和存託人作出規定。

五是強化了監管執法要求,明確了相關市場參與主體的法律責任。

根據證監會官網發佈的信息,下一步,證監會還將會同有關方面繼續做好滬倫通的準備工作,並堅定不移推進我國資本市場對外開放。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國結算”)也將進一步完善與滬倫通業務相關的配套規則。

除《滬倫通監管規定》快速落地外,進入10月,滬倫通的準備工作可謂駛入了快車道。上證報記者獲悉,10月15日至11月中旬,上交所將向券商開放全天候測試環境。券商端在完成系統開發等工作後,將根據自身準備情況接入測試環境,通過測試後向上交所提交開通交易權限的申請。本月底起,上交所還將安排三場全網測試,測試內容包括業務功能、業務系統、應急場景、故障演練等。

同日,中國結算髮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試行)(徵求意見稿)》(簡稱“《細則》”),向各市場參與主體公開徵求意見。

據悉 《細則》的主要內容包括:參與方管理原則;中國存託憑證業務中,證券賬戶設置、初始登記、生成兌回登記、公司行為業務等內容;全球存託憑證業務中,證券賬戶設置、新增基礎股票登記、生成兌回等內容;存託憑證相關稅費及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的收取方式。

關於中國存託憑證(簡稱“CDR”)的生成登記問題,為提高CDR的生成效率,縮短中國跨境轉換機構補充CDR供給的時間,CDR的生成登記採取了由上海證券交易所接收申報指令,日間CDR可交易,日終中國結算根據生成數據記增CDR 份額的做法。《細則》第六條第一款對此進行了明確。

而對於全球存託憑證業務(指:上交所上市公司在倫交所上市的存託憑證)中的基礎股票結算方式問題,中國結算在“起草說明”中表示,全球存託憑證的存託人和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參與境內基礎股票交易和結算時,既可採取“證券公司結算模式”(通過證券公司交易和結算),也可採取“QFII模式”(通過證券公司交易、由商業銀行負責託管和結算)。《細則》對此未作限制,為上述境外機構的市場化選擇留有空間。

該《細則》的反饋意見截止期為2018年10月19日(週五)。

滬倫通,就快通!上交所就“1+3”規則公開徵求意見

10月12日晚間,在證監會正式發佈《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後,上海證券交易所亦火速對外發布通知,就滬倫通相關配套業務規則公開徵求意見。本次徵求意見的業務規則包括“一個辦法”“三個指引”,涉及發行、上市、交易、跨境轉換、持續監管等諸多環節。上交所表示,此次徵求意見的截止時間為2018年10月19日。此後上交所將根據市場各方意見,對滬倫通相關業務規則進行修改完善,履行相關決策和審批程序後正式向市場發佈。

“一個辦法”統領

“一個辦法”“三個指引”,即《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暫行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中國存託憑證上市預審核業務指引(徵求意見稿)》、《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指引(徵求意見稿)》(下稱《跨境轉換指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中國存託憑證做市業務指引(徵求意見稿)》(下稱《做市指引》)。

上交所表示,《暫行辦法》是上交所專門規範滬倫通業務的基本業務規則,對滬倫通業務進行了全面、綜合的規範。為體現滬倫通業務的制度特色,《暫行辦法》作出了一些具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例如,中國存託憑證實行上市預審核制度,採取競價交易與做市商制度相結合的混合交易方式,特定情形下適當放寬漲跌幅等。

在內容上,《暫行辦法》規定了中國存託憑證的上市審核、初始流動性建立、上市及退市等內容。例如,明確了中國存託憑證上市條件,包括公開發行條件、總市值(200億元)、倫交所上市年限(上市3年且主板高級上市滿1年)、初始規模(5000萬份及5億元市值以上)。同時,暫行辦法還明確中國存託憑證持續信息披露基本要求與原則、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暫行辦法》同時規定了中國存託憑證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以及交易與跨境轉換機制。例如明確了中國存託憑證的差異化交易機制,如做市商制度、漲跌幅限制、上市首日價格基準、除權除息安排等。明確了跨境轉換的運作和監管要求,對跨境轉換的業務流程、跨境轉換機構的備案管理和合規運作要求、糾錯機制和虛增中國存託憑證處理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暫行辦法》還強化投資者保護和風險防範安排。考慮到滬倫通業務在境內資本市場是新生事物,並且具有跨境轉換安排,投資者、相關境內機構均缺乏實踐經驗,對投資者保護和風險防範做了針對性安排。例如,僅允許機構投資者和具有300萬元以上證券資產的個人投資者參與中國存託憑證交易,通過特殊交易機制安排防範本地市場流動性及價格的重大異常等。

“三指引”細化三大機制

上交所還制定了相關配套業務指引,對《暫行辦法》確立的上市預審核、做市商、跨境轉換等機制分別作出細化規定。

上市預審核方面,業務指引做出了原則規定,中國存託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簡稱境外發行人)應當向上交所提交上市預審核申請,並由上交所代為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公開發行申請文件。同時,業務指引還對上市預審核受理、初審、反饋意見的回覆、上市委員會審核、出具上市預審核意見、預披露、申請複核等上市預審核流程及時限進行了明確規定。

跨境轉換機制是國際存託憑證市場的通行慣例,也是實現滬倫通兩個市場互聯互通的主要方式。為降低市場的成本,上交所對跨境轉換參與主體實行備案制,符合條件的機構完成備案後即可開展跨境轉換業務。全球存託憑證存託人辦理全球存託憑證生成與兌回業務也僅需在上交所備案。

上交所表示,提升跨境轉換效率是發揮滬倫通存託憑證定價效率的關鍵。為使滬倫通存託憑證的供給與需求相適應,避免存託憑證與基礎證券價格出現大幅偏離,《跨境轉換指引》確定了在目前條件下可實現的效率較高週期較短的生成與兌迴流程,保證滬倫通存託憑證跨境轉換效率,維護市場平穩運行。

同時,為降低跨境轉換業務對現有市場影響,維護市場穩定,《跨境轉換指引》對跨境轉換參與主體實行嚴格監管,規定了跨境轉換主體賬戶備案、託管人信息報送與監督管理等內容,同時明確了境內接受委託的會員對英國跨境轉換機構與全球存託憑證存託人的監督管理義務,確保跨境轉換機構開展跨境轉換業務合法合規。

上交所表示,滬倫通市場聯接倫敦與上海兩地市場,考慮到兩地交易時間差異較大以及投資者對產品熟悉度較低,做市商機制對市場的穩健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因此,上交所引入中國存託憑證做市商制度,並制定《做市指引》。

《做市指引》採取在全面性基礎上保持適當靈活性的原則。一方面,《做市指引》對做市商資格管理、權利與義務、監督管理等各個環節做出整體的基礎性規定,為做市商業務的開展提供製度支持。另一方面,《做市指引》對做市商報價指標要求、做市商評價指標、交易費用減免等,僅做出了原則性規定,對於具體評價指標、標準和計算方法等將在業務指南及做市協議中明確,為未來根據業務發展和市場情況對這些指標的調整留出了靈活的空間。

《做市指引》具有“滬倫通”業務特徵。由於中國存託憑證做市標的是以英國證券為基礎的中國存託憑證,具有較大的特殊性,因此在做市商准入管理中,為保證做市商充分了解國際市場與國際證券業務,要求申請做市商的機構需具備三年以上國際證券業務經驗。與此同時,為促進境內投資者對投資標的瞭解,《做市指引》要求做市商應當推動本公司研究團隊對其做市的中國存託憑證及其基礎股票開展相關研究。

滬倫通要來了!上交所發佈相關制度文件

《滬倫通監管規定》主要包含五大內容,包括明確滬倫通CDR發行審核制度、明確CDR跨境轉換制度安排、明確CDR持續監管要求、明確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GDR的監管安排和明確相關市場參與主體的法律責任等。

為滿足進一步擴大資本市場雙向開放的要求,滬倫通的腳步漸行漸近。

10月12日,證監會正式發佈了《上海與倫敦證券市場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監管規定(試行)》,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滬倫通”監管規定含五大方面內容

根據市場相關各方提出的意見建議,證監會對《滬倫通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作了相應的修改完善,主要涉及境內上市公司在境外發行存託憑證(GDR)後的限制兌回期、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在境內發行存託憑證(CDR)後實施配股等。

證監會網站顯示,最新發布的《滬倫通監管規定》共三十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明確滬倫通CDR發行審核制度。對相關核准程序、申報文件清單、保薦盡調、會計審計安排和CDR核准數量上限等作出規定。

二是明確CDR跨境轉換制度安排。對境內證券公司參與跨境轉換的條件及相關資產和投資行為等作出規定。

三是明確CDR持續監管要求。對季度報告、重大資產重組等事項作出差異化安排。

四是明確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GDR的監管安排。對GDR發行條件、發行價格、限制兌回期以及參與GDR跨境轉換的境外券商和存託人作出規定。

五是強化監管執法,明確相關市場參與主體的法律責任。

《規定》對滬倫通存託憑證業務做出了定義,是指符合條件的在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在境內公開發行存託憑證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以及符合條件的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內上市公司在境外發行存託憑證並在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

《規定》中要求,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或者經財政部認可的其他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財務報告應當由具有境內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者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認可的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按照中國審計準則或者財政部認可的其他審計準則進行審計。

境內上市公司以其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在境外發行存託憑證的,發行價格按比例換算後原則上不得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基礎股票收盤價均價的90%。

對於從事跨境業務的境內券商,《規定》要求:從事跨境轉換業務的境內證券公司可基於跨境轉換及對沖風險的目的,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買賣存託憑證對應的基礎股票及下列投資品種:(一)貨幣管理工具;(二)對沖基礎股票市場風險和匯率風險的金融產品或工 具;(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但在境外市場的資產餘額不得超過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上限。

對於境外證券機構,《規定》指出,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可基於跨境轉換及對沖風險的目的,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買賣存託憑證對應的境內基礎股票及以下投資品種:(一)貨幣市場基金;(二)國債;(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但在境內市場的資產餘額不得超過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上限。

早前消息:滬倫通最快12月初通航,投資門檻或為300萬人民幣

《滬倫通監管規定》的發佈,也意味著“滬倫通”的通航正有條不紊地進行。

此前,華爾街見聞曾提及,滬倫通最早將於12月初成行。備受關注的投資者適當性門檻則擬設為300萬元人民幣。

上證報報道稱,滬倫通時間表已經出爐。10月15日起至11月中旬,上交所將向券商開放全天候測試環境。券商端在完成系統開發等工作後,將根據自身準備情況接入測試環境,通過測試後向上交所提交開通交易權限的申請。

自10月底起,上交所會安排三場全網測試,初步安排時間分別定在10月27日、11月17日及11月24日,分別就業務功能、業務系統及應急場景、故障演練等進行逐一測試。此後,在業務上線前兩日,上交所將安排通關測試。

上述媒體據此推算,通關測試時間最早將安排在12月1日至12月2日。如一切順利,滬倫通最早通航時間為12月3日。

同時,滬倫通下CDR投資者設有準入門檻。在滬倫通起步階段,個人投資者需滿足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資產在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的日均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並且,這300萬元人民幣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中泰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迅雷表示,滬倫通作為與發達資本市場的深度合作和制度創新,作為新時代我國全面開放新格局中的重要一環,具有重大的戰略背景和歷史意義。他認為,滬倫通的開通主要有如下六大好處:

滬倫通有利於夯實中英兩國全面戰略伙伴關係的經濟基礎,推動形成我國全面開放新格局;

是在QFII和滬港通等開放舉措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創新資本市場開放模式;

將推動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現實需求,有助於增強上海金融中心的國際影響力與競爭力;

有利於豐富境內企業融資渠道,支持實體經濟跨境併購;

將助力境內券商實施“走出去”的戰略,打造國際一流投行;

提供多元化的投資標的,使境內投資者有機會分享境外發達市場穩定的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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