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讀監察法:某重點實驗室副主任因妒忌誣告同事,被嚴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佈實施已經半年。學習好、宣傳好、執行好監察法,是各級紀委監委的重要任務,是對廣大紀檢監察干部忠誠履職、乾淨擔當、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推出《案例解讀監察法》系列報道,結合半年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學法用法實踐,通過“案例事例+分析點評”的方式,以案說法,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領會、貫徹落實監察法。

【案例】

A某系某高校副校長,國家某重點實驗室副主任,二級教授、博士生導師,擁有教育部“長江學者”創新團隊帶頭人、國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等多個頭銜。但近年來,紀檢監察機關多次接到涉及A某的匿名舉報,舉報的時點多為A某獲獎公示、提拔推薦等關鍵時期,內容多為反映A某貪汙科研經費、論文抄襲等問題,並稱A某與其多名女學生有不正當男女關係。

經紀委監委調查,舉報信反映內容均不屬實。同時,紀委監委在調查中發現,絕大多數匿名舉報信均系從該高校附近的郵局發出,且從舉報信內容和相關字跡判斷,有可能是同一人所為。紀委監委依法提請有關機關進行技術偵查後發現,所有匿名舉報信確實均為A某所在實驗室的另一名副主任B某(中共黨員)所為。

後經進一步查實,B某因與A某存在學術分歧,且對A某佔有大量資源一直妒忌、心懷不滿,並逐漸產生怨恨,遂多次捏造事實,以匿名虛假舉報的方式對A某進行報復。針對此情況,紀委監委在查實B某誣告陷害A某事實的基礎上,依紀依法對B某進行嚴肅處理。

【解讀】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我國憲法和法律均保護公民正當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權,對於錯告或檢舉失實的,一般不追究法律責任,但對於主觀上存在惡意並實施了誣陷行為的,則應依法給予相應處理。根據法律規定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不僅有利於保護公民正當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權,倡導正確的價值觀念和良好的社會風氣,而且有利於及時為受到不實反映的黨員幹部澄清正名、消除顧慮,引導幹部爭當改革的促進派、實幹家,專心致志為黨和人民幹事創業、建功立業。

監察法第六十四條也明確規定,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的,依法給予處理。在監察工作中,這主要是指控告人、檢舉人、證人無中生有,捏造或虛構事實,告發陷害監察對象,意圖使其受黨紀政務處分或者刑事追究等行為,既包括以使監察對象受刑事追究為目的,也包括以敗壞監察對象名譽、阻止監察對象得到某種獎勵或者提升為目的而誣告其有違法違紀行為。本案中,B某因對A某心懷不滿、產生怨恨,在A某獲獎公示、提拔推薦等關鍵時期進行誣告,目的就是為了阻止A某得到獎勵、提升和敗壞其名聲。對於此種行為,紀檢監察機關必須依紀依法作出嚴肅處理。實踐中,對於控告人、檢舉人、證人誣告陷害監察對象的,應當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是黨員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黨紀責任。特別是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的規定。本案中B某明顯屬於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應當嚴格依紀依法進行處置,如涉嫌犯罪,應由公安機關根據有關規定立案偵查。

——摘自方正出版社《案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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