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檢察機關和檢察幹警不准經商辦企業等若干問題的通知

#檢察微史記#【《關於檢察機關和檢察干警不準經商辦企業等若干問題的通知》】1992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出《關於檢察機關和檢察干警不準經商辦企業等若干問題的通知》。必須明確,檢察機關的內部機構是依法設置的,不能隨意撤併。檢察編制內的檢察人員不能"分流"辦經濟實體。 ​​​​


關於檢察機關和檢察干警不準經商辦企業等若干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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