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檢小課堂
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
在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把掃黑除惡同反腐敗鬥爭和基層“拍蠅”結合起來,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這是黨中央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十分嚴肅的政治任務,使命光榮,責任重大。
那麼,關於“掃黑除惡”,你知道多少呢?
黑惡勢力
1. 這次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多久?
從2018年初開始,到2020年末結束,為期三年。
2. 什麼是“黑社會”?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犯罪組織
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經濟利益
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違法活動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的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違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破壞秩序
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或者社會秩序。
3. 什麼是“惡勢力”?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具有下列情形的組織,應當認定為“惡勢力”:
①惡勢力一般為三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
②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③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④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尋釁滋事 等等,同時還可能伴隨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製造毒品、運輸毒品、販賣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
黑惡勢力“保護傘”
1. 什麼是黑惡勢力的“保護傘”?
黑惡勢力的“保護傘”,主要是指國家公職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利,參與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或包庇、縱容黑惡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為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供便利條件,幫助黑惡勢力逃避懲處等行為。
2. 打擊的涉黑涉惡腐敗和“保護傘”行為是哪些?
①黨員幹部、公職人員直接參與涉黑涉惡犯罪;
②黨員幹部、公職人員包庇縱容黑惡勢力犯罪,包括為黑惡勢力分子站臺助威、開脫說情、提供支持等;
③黨員幹部、公職人員充當黑惡勢力團伙“保護傘”,包括在黑惡勢力設立的公司或企業入股分紅、收受賄賂,對黑惡勢力團伙犯罪不聞不問、壓案不查、隱匿線索、毀滅證據、降格處理、提供保護、徇私舞弊等;
④黨員幹部、公職人員操縱破壞農村基層換屆選舉,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把持基層政權等;
⑤黨員幹部、公職人員以威脅、恐嚇、滋擾等手段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財產等;
⑥黨員幹部、公職人員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等;
⑦黨員幹部、公職人員在徵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勾結黑惡勢力煽動鬧事、侵害群眾安全和利益等;
⑧地方黨委和政府、政法機關、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工作翫忽職守、失職失責,因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影響等。
3. 必要提醒
國家公職人員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將依紀依法追究黨紀政務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民或者個人以黑惡勢力“保護傘”的名義捏造事實,對辦案人員進行誣告、陷害、打擊報復的,也要受到法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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