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用隱私交換安全和便利嗎?

作者為中國社科院社會學所研究員。原文刊登於10月8日《北京日報》。

真的用隐私交换安全和便利吗?

監控一直是西方社會非常關注的問題,社會學、傳播學等很多學科都有大量的研究,西方一些學者認為現代社會的監控越來越升級,已經成為一個“監控社會”。進入大數據時代,監控出現了質的變化,原來各種類型的監控手段出現了整合,監控的力量變得異常強大。以視頻監控手段CCTV(即閉路電視, closed circuit television的簡稱)為例,它已經不是單一的視頻監視和圖像記錄、儲存了,與智能化身份識別、動作識別結合在一起,大量的視頻監控信息構成了大數據,大數據加智能分析和雲計算再與其他的監控信息關聯 (比如與身份識別數據庫關聯,也可以與個人的消費等信息關聯) ,構成一個人完整的數字人格。大數據時代信息來源於許多方面,既包括政府機關、商業企業收集的個人信息,也包括個人輸入和提供的信息,比如可穿戴設備產生的大量個人信息,以及智能手機使用所產生的大量信息,這些信息的整合構成了大數據監控。在大數據時代,理論上個人信息無論是身體本身的信息,還是身體延伸出來的信息都沒有辦法隱藏,只要願意都可以通過一定手段獲得。原來的監控是依靠場景設計實現“全景敞視”,現在則是不改變原有形態對個人信息實現顯微、放大和關聯,把碎片信息整合,構成完整的行為和心理刻畫,實質上個人已經無力保護自己的隱私了,隱私終結了。

大數據帶來了隱私的終結。大數據時代人們還用隱私作為通貨來交換生活的便利。信息科技給人們帶來極大的便利,比較典型的是智能手機的發展,它幾乎成為一個全能的工具,除了原有的通訊功能外,社交網絡工具使得人們產生了依賴,導航、約車、購票、值機,購物、支付服務費用、銀行賬戶管理等,它給人們帶來的便捷使得人們已經到了幾乎無法離開手機的地步。而在人們手機的使用過程中產生了大量的個人信息和隱私信息,而大量的信息都是個人主動提供的,比如手機解鎖的指紋、臉部識別等,都是不知不覺、心甘情願地把一些個人隱私信息輸入無形的網絡。在人們把隱私作為通貨交換生活便利的時候,人們有條件地放棄了對個人隱私的保護,把希望寄託在個人信息不可能被濫用的假設和期冀之上。

“劍橋分析事件”(這一事件的關注點是劍橋公司利用不當收集的8700萬臉書用戶的個人數據來為美國大選參選人提供數據採集、分析和戰略傳播)是給全社會的一個警告,我們真的願意用隱私交換安全和便利嗎?劍橋分析利用了人們對隱私讓渡的權利,用很低的價格購買了隱私,但卻進行了越權的處理,非法對人們的個人信息進行分析,通過有目的的信息推送來改變人們的態度和行為。在這個過程中,人們失去的不僅是個人隱私,還有個人的自主性,而這一切是在個人無意識下進行的。大數據時代人們生活在信息科技中,信息生活的便利性使得人們選擇了用隱私來交換。但隨著信息化、大數據化的深入,人們其實已經沒有選擇,如果不選擇隱私讓渡就意味著生活的不便利或者會帶來困難,隱私讓渡將從自願轉為無條件服從。因為隱私的終結帶來隱私的貶值,隱私作為通貨所能交換的價值將降低,為了換取便利性而喪失了個人的自主性,代價更大。

最近,歐盟的《通用數據保護法案》開始實施。這個法案強化了數據保護和個人隱私權,法案的實施是一個良好的開始,也將為各國面對大數據時代數據監控和個人隱私保護之間的問題和衝突提供一個可貴的探索。這個法案從數據主體、數據控制者和處理者、數據監管者三個方面來規範個人數據的保護。法案提出了一些數據監控必須遵守的原則,可以比較好地保障個人隱私的邊界。例如:數據不應該以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收集的目的具體、準確,不用於其他目的;數據的收集僅限於必要的最低程度;保證數據的安全;數據控制者對於數據負有責任;合法性、目的限制、數據最小化、數據準確、完整性、機密性和問責制等原則。我國也應該儘快出臺數據使用方面的法律,規範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和相關數據的使用,規範網絡行為,完善社會治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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